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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进一步优化我市投 资环境,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鼓励外商和外地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开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二、提高服务档次,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由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协调;1000万元以上由一名局级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协调。 三、外商在我市投资的工业项目,土地纯收益的我市留成部分,视情况可部分返还。 四、投资新上项目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投资省部以上机关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环保和公用事业的项目,按最低下限的70%收取。 五、设立投诉电话,保证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市范围内党政干部吃拿卡要,推销商品,属领导干部的降职降级,属公务员的一律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六、政法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严惩任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违法行为。发现企业被抢、被偷、被盗,要从严从快,依法处理,减少企业损失。要充分尊重外来客商的工作、生活习惯,确保其生产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正常。 七、凡进入霍州境内的外地车辆,无明显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扣车检查,更不能巧立名目乱收费。 八、外来投资企业3年内在我市新闻媒体做企业的各类广告,广告费按成本费收取。 九、在项目建设期间和投产运营后,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环保和消防工作外,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许到企业收费和检查,不强制企业搞评比、达标、升级活动。 十、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于引进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中介人,经市委、市政府认定后,按霍政发(2006)20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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