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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的通知》(文物督发〔2022〕14号)及《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参与文物认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晋文物函〔2021〕629号)、《临汾市文物建筑认领认养评估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古建筑保存现状与需求,现将可认领认养文物信息公告如下:
一、文物名称
原山西红星机械厂旧址
二、文物简介
原山西红星机械厂旧址(以下简称红星厂),位于霍州市李曹镇尉侯村东,七里峪景区入口片区,曾是山西省7个小“三线”军工企业之一。1967年6月筹建,1971年投产,主要生产54式12.7毫米和14.5毫米穿甲燃烧高射机枪枪弹。1979年底实施军转民,1984年全面停产。2015年1月被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二批临汾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山西省文物局将山西红星机械厂旧址公布为全省第一批革命文物。
三、保护利用需求
(一)保护利用原则
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促进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认养参与方式
包括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展示利用等。
(三)认养主体的义务
认养期间,认养主体应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人力做好文物保护,履行以下义务:
1.文物建筑的保养维修;
2.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
3.文物建筑安全防护;
4.文物建筑的日常管理;
5.文物建筑的内涵挖掘。
(四)认养主体的权利
认养期间,认养主体依据《山西红星机械厂旧址文物保护利用规划2025—2040》,具有被认养文物建筑的使用权或经营权,但不得转让其通过认养协议取得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诚邀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携手共建新时代精神家园,彰显霍州文物独特魅力。
联系人及电话:刘勇平 0357-5682928
邮 箱: hzwlj0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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