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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霍州市停车设施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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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挖掘本市停车设施资源潜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动力,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霍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是本市停车设施备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型停车设施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停车设施分为建筑区域规划配建的停车设施和建筑区域内公共场地设置、改建的临时停车设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除此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均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报本市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停车设施应当进行场地硬化,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第八条 停车设施备案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停车场备案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停车场权属证明。

1、建筑区域规划配建停车场:产权证明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筑区域内公共场地设置、改建的临时停车场:自有产权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受委托经营的提供土地合法权属者同意设置、改建为停车场的证明文件及委托协议。

(五)停车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消防安全设施。有机械停车设备的收费停车场,提供机械停车设备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封闭式室内和地下的公共停车场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六)停车场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备案人提交的资料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人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登记凭证。

第十条 已备案的停车设施发生变更或者经营单位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在变更后的10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停车设施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停车设施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经营者应在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前30日内向停车设施备案部门申请取消备案。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停车设施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开展经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对因政策变化或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改变停车设施用途或临时占用停车设施的,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霍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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