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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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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政府网站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凡在市内主流媒体(报纸、电视、政务新媒体)上刊登、发布的重要政务信息,要第一时间向市政府网站提供。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各乡镇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各单位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
(二)各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市政府办公室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部门、乡镇(街道)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上传。上传信息由市政府网站审核后方可上网发布。
(五)市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审核程序符合相关要求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必须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过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销不符合规定的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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