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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受理制度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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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填写申请内容,提交应当依法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并对申请内容、材料实质内容和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无关的资料等。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经;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请与受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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