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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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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基础工作的建设情况,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完成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主要考核公开载体建议是否到位,公开内容是否及时全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主要考核服务是否规范,管理是否到位;年度重点工作情况,主要考核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其他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基础工作扎实;

(二)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

(三)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四)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

(五)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等。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量化考核。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9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4个档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小组。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价、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实地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是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评分。

第七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同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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