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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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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府信息公开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断创新和完善评议思路和方法,逐步实现评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社会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对象包括乡(镇)、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内容是评价各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服务态度、高效廉洁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评议的方法和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的评议工作;以属地评议为主,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参加当地政府统一开展的评议;突出重点部门、重点问题;采用科学公平的评议办法,综合运用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各种评议方法。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原则上一年为一个评议周期。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开展自查自纠等。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被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直接与群众对话,听取群众意见。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的评议。评议代表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可邀请特邀监察员、社会各界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

(四)被评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向评议领导组、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评议代表通报整改结果。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时限。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向被评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五条 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市政府统一部署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被评部门和行业的主管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评议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评议结果的运用。评议结果要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组织人事部门及临汾市政府办公厅、被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要将评议结果作为对被评部门综合考核、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群众满意度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市政府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群众满意度较高、连续两年排名靠前的部门和行业,可在下一年度列为免评对象。

第七条 评议代表的条件和职责。评议代表是做好社会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力量。一般应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选聘和培训。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自聘的评议代表。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一)评议代表须具备的条件:热心工作,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评议活动。

(二)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问卷测评;配合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八条 评议工作纪律是: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部门和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部门和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部门和行业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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