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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3-22 |
文 号: | 霍政办发〔2022〕4号 | 发布日期: | 2022-03-2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其他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霍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霍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中毒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与食品、药品、疫苗安全、人畜共患传染病、水和大气等环境污染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霍州市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依法科学、高效处置,分级分区、精准施策,社会参与、群防群控。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一个地级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一个地级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霍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霍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霍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市卫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武部、市政府办(外事室、台港澳事务室)、市发展改革局、市教科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红十字会、霍州东站、霍州车站。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临汾市委、市政府和我市关于公共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控制工作,制定公共卫生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求,市指挥部可增加相关市直部门或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并明确其部门或单位的职责。必要时,或市级层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时,经我市指挥部请示霍州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霍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市委书记、市长双组长制,市指挥部在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体局。市卫体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主动开展自身工作领域的舆情监测工作;指导涉事部门及时正面发声、回应网民关切、引导网上舆论;组织各新闻网站推送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
(2)市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协调参加进出境朝觐活动的相关人士的健康监测及管理,配合开展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联络、追踪、管理,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3)市人武部:组织指挥驻霍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市政府办(市外事室、台港澳事务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外事政策指导及涉外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相关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台涉港涉澳事务,收集台、港、澳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做好台、港、澳媒体记者的管理工作。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
(6)市教科局:负责督促学校落实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宣传教育;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督促学校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紧急应对及处置工作,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7)市工信局:负责医药物资储备应急调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相关治安事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卫体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协助进行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群的追踪;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辆通行;负责组织协调看守所、拘留所等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
(9)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和物品处置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11)市人社局:指导相关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落实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指导有关单位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规定,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工作人员计发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12)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或可能引发次生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运输运力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药品、器械、物资及有关标本的运送。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15)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所属行业落实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健康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16)市文旅局:负责督促所属行业落实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宣传教育;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督促行业单位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紧急应对及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旅行社做好团队游客的健康宣传和安全管理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17)市卫体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牵头联络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卫生应急队伍;督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监测、评估、报告;组织认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送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处置信息和健康宣教信息;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组织制定、督导执行诊疗和防控方案;组派或协调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专家、卫生应急队伍等力量,参与和指导处置;组织实施相关病例采样检测、会诊排查、转运救治及相关人员医学观察;提报医药和物资应急储备需求及调拨计划、应急处置经费预算。
(18)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置;做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物中毒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药品安全、疫苗质量安全等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及相关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管;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20)市医保局:负责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救治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在上级医保部门的安排部署下将患者救治所需的医保目录外费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患者救治必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开辟绿色(备案采购)通道,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21)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
(22)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据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组织公众和志愿者服务团队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3)霍州车站、霍州东站: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负责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2.4 专项工作组
在组织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综合组、医疗救治组、疾病防控组、交通场站组、市场监管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宣传组、外事组、社会治安组等十个工作组。
2.4.1 综合组
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教科局、市商务局。
职责:督导强化重点领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开展信息互通、技术互援,会商共识,协同施策,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组织实施部门间综合研判,向市指挥部及办公室提出预警、响应、发布的相关意见、建议和策略、措施;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2 医疗救治组
组长:市卫体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人武部、市教科局、市医保局、市医疗集团、市红十字会。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诊疗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医疗救治措施,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培训;协调、解决医疗救治工作的困难、问题;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3 疾病防控组
组长:市卫体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人武部、市疾控中心、市公安局、市教科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职责:组织落实各项疾病防控措施,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溯源和病原(媒介)调查排查,实施防治效果动态评价,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强化或调整有关措施的意见、建议;组织和指导参与处置人员实施个人防护;组织实施疾病防控应急培训;协调、解决疾病防控工作的困难、问题;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4 交通场站组
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卫体局、霍州车站、霍州东站。
职责:负责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测温等必要措施;妥善实施场站发现有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转运;协助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5 市场监管组
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卫体局、霍州东站、相关集贸市场主办单位。
职责:按照“早部署、早动员、早落实、早见效”的原则,重点落实好集贸市场管理,强化环境卫生清洁整治;严厉打击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6 医疗物资保障组
组长:市工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职责:负责统筹和协调医疗应急物资的供需、生产、储备、调拨、运输等事宜;提出必需医药物资的应急储备和采购计划;协调安排相关资金及预算;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保障工作信息的管理;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7 生活物资保障组
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霍州车站、霍州东站。
职责:负责统筹和协调疫情防控期间必需生活物资的供需、生产、储备、调拨、运输等事宜;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8 宣传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教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职责: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9 外事组
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外事室、台港澳事务室)市教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体局、市红十字会。
职责:负责协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事务;负责收集境外疫情及防控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办理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内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救治的联络协调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10 社会治安组
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教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
职责:负责密切关注和及时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社会治安事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卫体部门对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等进行追踪;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车辆优先、快速通行;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各专项工作组及人员组成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我市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时,各专项工作组组长及人员为各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指挥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由卫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2.6 事权划分
市指挥部是应对全市域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
跨县界(市、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报临汾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3 监测和预警
3.1 事件监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种类和特点,划分监测区域,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哨点,明确监测任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应急监测。
市卫体局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开展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病原学和血清学等监测,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监测。
市教科局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落实日常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制度。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市林业局组织所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开展动物间和暴露环境的病原学、血清学监测。
3.2 风险评估
市指挥部组织卫体、教科、农业农村、林业局等部门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大数据分析。必要时,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联合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风险沟通、应急准备和防范等对策,明确预警等级和范围。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指挥部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 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
3.4 防范化解
进入预警后,市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特点和危害,采取下列多项措施:启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有关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机构、应急队伍和专家等进入应对或待命状态;筹集、调拨医药和防护消杀等必需物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技术和能力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公共卫生风险;强化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有关信息;公布咨询电话,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遏制谣言传播。
3.5 解除预警
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的,市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办)及卫体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科机构等有关单位,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流程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卫体部门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时组织采取应对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健部门报告。
确认发生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定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以下流程和时限报告:
(1)市卫体部门应立即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并同时向上级卫健部门报告。紧急状态下,可直接向省卫健委报告。
(2)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电话方式、1小时内书面形式报告临汾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紧急状态下,可直接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例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4.2 信息通报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市指挥部决策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办)和相邻县(市、区)通报。涉及其他县(市、区),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临汾市政府对应组成部门通报。
卫体部门与教科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农业农村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原则上应由国家卫健委发布。经国家卫健委授权后,本省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可由省卫健委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协同施策,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先期处置。
实行信息日报和零报,强化应急监测,开展相关人员洗消、救治和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减少危害和影响。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严防事件蔓延发展。
5.2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应对能力等因素,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防控策略和措施,因地制宜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统筹协调区域支援。
5.2.1 Ⅳ级响应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实施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专业工作组迅速展开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组派现场工作组,调派专家和专业处置应急队伍等赶赴事发地,展开深入调查,组织、督导和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2)召开指挥部会商研判会议,组织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策略、方案,依法划定疫点、疫区,依法确定需要紧急采取的强制、征用等阶段性应急措施,并分级、分类督导执行。
(3)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病例救治和转归信息的日报、零报制度。强化值班值守、应急监测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及结果应用。
(4)按需配备处置人员和药品、防护消杀用品、检测试剂、设备、装备等急需物资。依法追踪、转运和管理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及时转诊;组织开辟定点医院、应急床位或救治专区,强化院前洗消、规范诊断、心理干预等工作,早识别、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科学组织卫生防护,依法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严防发生医院感染,严防事件处置人员感染;强化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尽快排查、辨明致病因素和传播机制,阻断传播途径。做好相关病例救治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
(5)必要时,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临汾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5.2.2 I级、Ⅱ级、Ⅲ级响应
I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逐级报请临汾市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服从上级统一领导,按照上级指挥要求,接受上级指导,整合应急资源力量,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恢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5.3 响应调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和病例的变化,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5.4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最后一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出现。
5.4.1 Ⅳ级响应终止
市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适时及时终止Ⅳ级响应。
5.4.2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上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按照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市发改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市医保、卫体等部门组织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医学排查和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等相关政策。
6.2 物资保障
根据市指挥部决策部署,市卫体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汇总并提出药品(含中成药、中药材)及防护消杀用品等医药物资应急需求和调拨计划。
市工信局根据医药物资需求,结合生产能力和市场供应,确定医药物资储备清单和调拨计划,督导承储企业装载和调运。现有储备难以满足需求时,向临汾市医药储备提出援助申请。必要时,组织承储企业紧急市场采购短缺药品。
市发改局根据物资储备需求和调拨计划,组织落实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工信、发改、财政、卫体等部门分别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药和物资储备及调拨机制。
6.3 通信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工信部门组织相关电信运营商为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讯传输等提供保障。
6.4 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企业)和交警力量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人员、物资、装备等快速投送和优先通行提供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和参与处置的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概况、病例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终止响应后需进一步跟踪落实及常态工作相关建议。
7.2 抚恤和补助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依规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工作人员,按人社部、财政部规定计发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8 附 则
8.1 宣贯、培训演练和修订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宣贯,对社会公众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体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8日原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霍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霍政办发〔201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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