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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前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13
文     号: 霍政办发〔2022〕32号 发布日期: 2022-09-2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主 题 词:
【字体: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2022913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

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基础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建用地),是指在农村(含城中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只包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的土地所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程序、方式及入市后的管理工作,待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后,再行制定。

第四条 农建用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和原则。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霍州市范围内农建用地的确权、登记、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请用地主体

第六条 农建用地的合法用地主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在清产核资、股份量化的基础上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等形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行使农建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第三章 用地范围

第七条  符合相关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等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可直接纳入农建用地范畴。

第八条  通过盘活闲置宅基地、工矿用地、空闲地等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纳入乡(镇)、街道办国土空间规划,可盘活纳入农建用地范畴。

第九条  拟农建用地确权需参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矿业权和建设用地报批涉及各类保护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5号),通过各类保护地核查。

第十条 已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但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数据库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需妥善补偿安置承包经营权人,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章 确权登记

第十一条  确权登记以农建用地主体自愿申请登记为前提。确权登记用途以乡(镇)、街道办国土空间规划或承诺为准。

第十二条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第二次(2009年)和第三次(2020年)全国土地调查结果中,地类现状均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情形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勘测定界报告;

4.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会议纪要及公告无异议;

5.用地主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安置证明材料;

6.各类保护区核查情况;

7.文物勘探报告;

8.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1.乡(镇)、街道办出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的承诺;

12.乡(镇)、街道办审核意见;

13.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表;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由此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编制乡(镇)、街道办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霍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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