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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成文日期: 2022-09-30
文     号: 霍政办发〔2022〕36号 发布日期: 2022-10-11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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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霍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30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霍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指导乡(镇)、街道办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霍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霍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1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粮油等物资储备、调用相关工作。

市教科局:负责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应急医药储备的调拨保障,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应急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打击灾区盗抢活动及其他犯罪活动,负责疏导交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往灾区的重要物资安全到位。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减灾工作和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负责申请、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接收捐赠款物,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灾民,保障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承担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救灾减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负责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与工作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报告,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指导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以及临时安置场所的划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和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工程等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证。

市交通运输局霍州公路段:负责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承担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恢复损毁的水利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自然灾害的灾情预测、评估和上报,指导农业生产自、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畜牧业自然灾害的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负责林业自然灾害的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测,配合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应急供应;

市卫体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工作,并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特困人员供给,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报及预警,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防震减灾中心:承担震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组织震后震害评估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霍州车站、霍州东站: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组织工作,抢修恢复被破坏的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畅通。

霍州高速收费站、霍永高速霍州西收费站:开辟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运送、调拨、转运绿色通道。

国网霍州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工作,负责组织人员抢修辖区内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确保应急指挥部电力供应。

临汾银保监分局霍州监管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人行霍州市支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市融媒体中心:第一时间从市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消除各种灾害后果,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武警霍州中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受灾乡镇(街道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

2.2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际,市指挥部(市减灾委)设7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总指挥可调整各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1信息统计组

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教科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体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等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办)

    责: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的统计、分析、评估、核查、上报工作,保持各相关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2灾民转移安置组

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霍州公路段、霍州高速收费站、霍永高速霍州西收费站、霍州车站、霍州东站、市人武部、武警霍州中队等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办)

    责:负责紧急转移灾民安置总体计划的制订、协调和实施;负责设置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场所,调集、拨付转移安置所需的资金与物资;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时所需要的临时生活、交通运输及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

(3)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霍州公路段、霍州高速收费站、霍永高速霍州西收费站、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霍州车站、霍州东站、国网霍州供电公司、人行霍州市支行等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办)

    责:负责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灾区粮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灾区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4)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市卫体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5)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配合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

    责: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6)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市人武部、武警霍州中队。

    责: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7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防震减灾中心、临汾银保监分局霍州监管组、人行霍州市支行市人武部。

    负责灾区倒损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负责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规划、新选址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和管理;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行政、政策、信贷、保险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局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政府和临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我市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临汾市应急管理

4.1.2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在8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临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市农业农村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要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市委宣传市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Ⅳ四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总指挥启动I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会商会,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武部、武警霍州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办请求,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驻霍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医药储备应急调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办)应急供水工作。市卫体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教科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办)、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在国家、省总指挥部(国家、省减灾委)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2响应措施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总指挥组织协调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武部、武警霍州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办请求,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驻霍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体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办)、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在国家、省总指挥部(国家、省减灾委)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2 响应措施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协调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武部、武警霍州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办请求,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驻霍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体局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办)、市有关部门负责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在国家、省、临汾市总指挥部(国家、省、临汾市减灾委)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Ⅳ级响应的建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4.2 响应措施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措施。

2)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武部、武警霍州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办请求,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驻霍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体局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办)、市有关部门负责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全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灾害发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办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中旬各乡(镇)、街道办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对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及粮食供应等。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受灾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

6.3.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救灾经费的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市财政局要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移动、联通和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将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体、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体、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办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9日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的《霍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政办发〔2017〕86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图片解读】《霍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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