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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2-16
文     号: 霍政办发〔2022〕50号 发布日期: 2022-12-2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主 题 词: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试行)》《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试行)》五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贯彻实施,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镇(街道)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明确、分解、落实、考核和兑现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岗位配置科学,执法职责和标准明晰,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水平和效率提高。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成立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乡(镇) 长、街道办主任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乡(镇)长、街道办主任负责。

第三章 职责确定

第八条乡镇(街道)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公布的霍州市乡镇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梳理执法事项清单并依法公布。

第九条乡镇(街道)应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根据自身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各乡镇(街道)应当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汇编成册并采取设置公告栏或者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乡镇(街道)与所属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应当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责任。

第四章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均以乡镇(街道)的名义进行。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告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街道)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乡镇(街道)的职权范围;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

(三)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有效;

(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实施要求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六章评议考核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司法局负责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度,对所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对执法主体的考核及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两部分。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乡镇(街道)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评为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形成激励机制,表彰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乡镇(街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乡镇(街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裁量规定

第五条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相对分离受理、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五)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六)依法执行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说明理由、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备案等程序制度。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相关处罚情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八条 法律规范中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先作没收处罚,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乡镇(街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以最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第十条 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乡镇(街道)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的,乡镇(街道)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一般性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为更好的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时, 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适用情形、理由、法律依据 和裁量结果等重大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重大复杂事项,乡镇(街道)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载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八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

司法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

第十九条司法局通过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向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乡镇(街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责令停止执行、限期整改。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乡镇(街道)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司法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评考核制度

( 试 行 )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乡镇(街道)是否准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

第五条市司法局负责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度,对所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执法资格条件;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把日常评议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乡镇(街道)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帐资料和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是否遭到行政执法投诉;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个档次。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乡镇(街道)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评为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 乡镇(街道)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乡镇(街道)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人事、纪检监察机构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有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的;

(八)粗暴执法、语言不文明、酒后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乡镇(街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执法人员过错行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并负责答复。不属于本乡镇(街道)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日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查。乡镇(街道)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被调查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不得提供伪证或利用其他手段阻碍调查工作。

(三)追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错案性质,责任人后,经乡镇(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涉嫌违纪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乡镇(街道)认为调查组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1个月内责令重新组织调查、处理或者直接派员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的处理:

(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因乡镇(街道)的原因导致被认定违法或者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

(二)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的;

(三)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

(四)未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有关制度的;

(五)对检查考核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乡镇(街道)可以根据考核的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根据违法性质和情节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确认的执法过错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过错追究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学习

培训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适应执法实际、符合执法人员需求的,以全集中培训为主导、部门业务培训为补充、乡镇(街道)自主培训为基础的三级培训体系。

第三条 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的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集中授课、以会代训、以考促学、现场观摩、以案释法等培训形式,增强培训实效。

第四条 乡镇(街道)可以周、月、季度为周期开展培训,每年培训时长不得少于40个学时。

第五条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执法技能的基本常识;

(五)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 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本部门相关执法业务培训,其上级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时,培训内容涉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及时通知乡镇(街道)安排其执法人员参加。

第八条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第九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十条司法局负责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及计划,并报司法局备案。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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