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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向乡镇(街道)下放部分 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2-16
文     号: 霍政办发〔2022〕51号 发布日期: 2022-12-2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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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向乡镇(街道)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乡镇(街道)下放部分行政执法

职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为推动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县乡联动、衔接有序、运行顺畅、规范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提升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促进平安霍州、法治霍州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 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市委专项办乡街执法体制工作专班领导下工作。市委编办为专班牵头单位,统筹部署全面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下放行政执法事项选取、提请审议工作,指导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机制,指导、监督规范执法工作。

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指导,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下放事项承接工作,厘清执法边界,完成专班交办的工作。

乡镇(街道)加强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健全相关机制,完成专班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联合建设与过渡期管理

    第二条 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权实施实行联合建设和过渡期管理。

第三条 联建是指在过渡期内,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原实施部门(以下简称职权部门)要采取逐项帮扶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帮助乡镇(街道)开展工作,使乡镇(街道)能平稳承接下放事项。

第四条联建单位为职权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建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各联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联建全面工作。联建单位行政执法分管领导为联络员,各联建单位应及时将联络员信息书面送市司法局

第六条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实行职权部门指派执法人员参与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渡期为一年或下放执法事项案件联合办理3起以上案件,以先达到条件为准。

               

第三章  执法培训

    第七条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印发后,市司法局统筹组织各职权部门对乡镇(街道)进行培训。各职权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培训讲师、执法清单涉及本部门的事项的培训内容的编撰等工作。

第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规范、下放事项的检查方式方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规范、执法办案的技巧、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下放事项清单印发后,各职权部门应对照本部下放事项将培训内容汇编成册,报送市司法局。         

              

第四章  管辖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由乡镇(街道)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职权部门原则上不再继续行使。

第十一条 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乡镇(街道)管辖的,乡镇(街道)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司法行政部门指定职权部门管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职权部门管辖。

第十三条重大复杂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方重大权益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第五章 案件移送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各职权部门管辖的或职权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各职权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案件的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案件移送应当以职权部门或乡镇(街道)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接受部门应出具回执。

第六章  案件办理

第十七条 过渡期内,乡镇(街道)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乡镇(街道)主动邀请职权部门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对案件办理进行指导,各职权部门应当指派。

第十八条 过渡期内,职权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吸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学习观摩办案。

    第十九条 过渡期内,乡镇(街道)办理案件应当听取职权部门指派执法人员的意见。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当吸纳职权部门法制审核意见。职权部门应当对执法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意见,逐步提升乡镇(街道)执法办案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第二十条 过渡期内,乡镇(街道)应当将办理完结的案件整理成册主动送交职权部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职权部门应当进行整体评查,并指导乡镇(街道)完善。

第七章 执法协助和协商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执法过程中,发现认定违法事实需要由职权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职权部门。职权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出书面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乡镇(街道),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职权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因办案需要复制相关职权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职权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和职权部门在联建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焦点、难点问题,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协调,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协商解决,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决定。

第七章  工作考核、督查及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相关的部门和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落实各项工作。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纳入市委专项办专项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专班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推进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问题较多的部门,采取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督查,同时将督查情况抄告市委专项办。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实施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等问题情形,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限期处理并报告情况;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未处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不履行或拖延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不执行或不报告《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情形,市司法行政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追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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