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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 成文日期: 2023-01-13
文     号: 霍政办发〔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1-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 题 词: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鼓励我市商贸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提质升级,保障商贸业平稳运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推动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升级发展为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业企业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2〕19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纳统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11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助企纾困若干措施、服务业助企纾困若干措施、中小微企业助企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对象。主要包括霍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及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产业活动单位。

(二)认定标准。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标准为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二、支持政策

(一)加快培育规模企业

1.对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类、零售类、住宿类和餐饮类的企业和个体户,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上限企业及个体户下限后再上限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推动企业加速发展

2.对已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参照联网统计直报年报数据中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速度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2%-30%(含12%)奖励3万元;30%-50%(含30%)奖励5万元;50%-80%(含50%)奖励8万元;80%(含)以上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

3.对已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个体户,参照联网统计直报年报数据中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速度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30%-50%(含30%)奖励2万元;50%-80%(含50%)奖励3万元;80%(含)以上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

(三)大力培育市场

4.加强对大型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资源的整合,统一成立商贸公司并成功入库的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对“个转企”成功的餐饮、住宿类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类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批发类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做特色、做品牌

6.鼓励创建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对新创国家级、省级商业特色街、步行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经营管理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对通过行政途径新评为“三晋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程序

符合支持政策的企业,每年可向商务申报奖补。商务会同市统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四、附则

1.本意见中“规模企业”“销售额”“增幅”“目标任务”等均以市商务局、统计局出具的数据为准,由商务部门核实后确定。

2.同一企业符合同一类型多项奖补措施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

3.企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

4.获得奖补的企业,如出现数据造假、数据异常等情况,将列入重点监测对象,涉嫌违规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必要时将追究企业责任。

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并解释。

相关解读: 【图片解读】 印发《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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