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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5-25
文     号: 霍政办发〔2023〕16号 发布日期: 2023-06-0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主 题 词:
【字体:

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霍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

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和监管职能的有效分离,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室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晋办发〔2021〕26号文件精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临办发〔2021〕22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明确责任主体,做到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施保、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三、主要内容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由民政局下放至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受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流程后,进行审核确认;确认结果汇总上报至民政局备案,民政局对审核确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后,审核确认流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可适当延长时限),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救助申请书》(附件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授权书》(附件3)、《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附件4),详细说明家庭基本情况,以家庭或个人(符合单独申请的情形)为单位向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与信息核对。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组成调查队,在村(居)委会协助下,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走访、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所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5)。申请家庭与村(社区)两委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要填写《村(社区)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备案表》(附件6)并报市民政局。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根据《霍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霍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霍政民发〔2021〕25号)文件,核算其家庭收入。

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上报市民政局,提请市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核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报上级核对部门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核对结果。

(四)审核。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要及时下达《申请不予批准告知书》(附件7)。

(五)审核公示。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组织对审核通过的家庭在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示单》(附件8)及特困供养人员公示单(附件9),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填写《再次调查表》(附件10)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复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确认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确认,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表》(附件11)和《特困供养人员审核确认表》(附件12),并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对予以确认的申请家庭,由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公示单》(附件13)和《特困供养人员确认公示单》(附件14),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七)上报备案与档案管理。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将予以确认的救助家庭材料、乡镇(街道)确认文件、乡镇(街道)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及《      乡镇(街道)        月在保对象汇总表》(附件15)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保管好相关材料。

(八)资金发放。市民政局于每月月底之前准备用款计划申请、发放册等材料,积极对接财政局及代发金融机构,于次月10日前以社会化方式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账户。

(九)定期核查。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开展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核查结果《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记录表》(附件16)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停发社会救助金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下月执行),并将结果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会要根据乡镇(街道)安排,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1.协助开展调查。村(居)委会要根据乡镇(街道)安排,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核算评估、民主评议、材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2.做好主动发现。一是要及时了解在保家庭的重大变化情况向乡镇(街道)报告,履行月报告的职责;二是要主动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必要时帮助申请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

3.落实公示职责。村(居)委会要设置公示栏,宣传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条件、办事流程等政策,按照规定对审核、确认结果及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信息进行公示。

4.落实备案制度。鉴别辖区内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的近亲属情况,对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是申请对象近亲属的,要填写近亲属备案表上报。

(二)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街道)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1.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职责为: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归档、动态管理核查、上报备案、定期核查

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督促所辖村(居)委会严格落实公示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要根据临汾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社会救助行政文书使用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市民发〔2019〕57号)、临汾市低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临市低保函〔2022〕11号)、《霍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政策工作的通知》(霍政民发〔2019〕73号)、《霍州市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霍政民发〔2020〕31号)、《霍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霍政民发〔2022〕31号)、《霍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操作规程》(霍政民发〔2022〕3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一户一档”原则保管好相关材料,档案管理时间从该家庭建档开始持续至该家庭不再享受救助后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保管时间;同市民政局密切配合,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救助家庭信息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为:确认、退出、动态管理确认、调整社会救助金及群众有异议时的处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后按时答复信访人;对通过动态管理取消低保、特困供养待遇及整保障金的,及时下达《调整待遇告知书》(附件17),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市民政局职责

市民政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实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做好抽查、信访事件处理、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1.做好资金筹集、发放及监管。市民政局要协调筹集补助资金,按照乡镇(街道)上报的确认结果、变动情况及备案资料核定发放名单,协调相关部门按时拨付各项资金;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适时会同财政审计单位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切实履行30%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入户调查任务,对经办人和村(居)委会近亲属申请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或申请过程中接到过投诉举报的要100%入户核查;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在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整在保对象;三是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件,要组织骨干力量开展执法检查。

3.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申请救助家庭或在保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的,要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或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中出现优亲厚友、漏保错保、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经办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问责。同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各级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4.强化政策培训及宣传。就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业务系统操作等方面加大对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每名经办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增强基层经办能力;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政策公开栏等手段,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大力提升群众政策知晓度。

5.按时完成统计上报。对上级安排的统计汇总工作,要按照相应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并及时上报。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霍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全力推动全市确认权限改革下放工作。

(二)明确工作时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到确认权限改革下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全力提升基层一线民政工作人员为民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权限下放工作,确保辛置镇、陶唐峪乡、鼓楼街道办三个试点乡镇(街道)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下放工作,其他乡镇(街道)于2023年9月底完成下放工作。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试行至2023年9月,试行期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下放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下一步工作规划。

(三)强化工作督导。市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前往乡镇(街道)进行督导检查并入户核查,对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在保对象,要建立台账、责任到人,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整改,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每月汇总接收申请、纳入保障及动态调整等情况,整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四)加强政策宣传。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居)委员会在公开栏对权限下放后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进行长期公示,确保群众知晓。及时公布社会救助咨询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和咨询第一时间受理、按程序办理回复,防止出现推诿扯皮、损害困难群众权益的情况,对优亲厚友、不作为、不担当、漏报错保、未按规定落实政策,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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