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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模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文 号: | 霍政办发〔2023〕36号 | 发布日期: | 2023-09-1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 题 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模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用地模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壮大农村经济,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6号),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用地标准等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其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也可与其他单位、个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共同举办企业。
第三条 除一般的工业、仓储、商业项目,其他项目不允许采取入股、联营的方式共同举办企业。
第四条 入股、联营的土地使用年期由双方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的规定。
第五条 入股、联营程序
(一)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霍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霍政办发〔2022〕32号)办理确权登记。
(二)土地评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用地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规划未审批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出具纳入规划承诺函。符合入股、联营条件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方案报批。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出具的规划条件、评估报告及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入股、联营方案。方案中要载明申请用地用途,入股、联营期限、价格、收益分配、终止情形等内容。入股、联营方案需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属地政府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后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核;自然资源部门将入股、联营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申请入股、联营拟订合同及履约和接受监管的依据。
(四)合同签订。市土地复垦开发中心按照竞争性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并监督双方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合同中明确入市地块的界址、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入股、联营价格、地上附着物处理、收益分配、合同终止等内容。双方签订合同后,交属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五)后期监管。投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造成闲置或低效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报属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工信、生态环境、文旅、住建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第六条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未经依法批准将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取得相关土地权利证书,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得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由此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程序,不再提交与文物保护区没有重叠关系的“文物勘探报告”,采取“容缺办理”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承诺。
第九条 本办法由霍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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