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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州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0-26 |
文 号: | 霍政办发〔2023〕43号 | 发布日期: | 2023-10-2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霍州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全面打好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汾河谷地环境综合治理走在前作表率为目标,以常态化治理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为抓手,深入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污染治理,实施差异化管控,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秋冬季和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二、攻坚目标
完成上级下达的2023—2024年秋冬季空气质量两个阶段改善目标(2023年10—12月、2024年1—3月PM2.5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分别达到控制指标)和2023年大气环境指标任务。
三、攻坚措施
(一)开展结构型污染整治
1.全力推进结构布局调整。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能耗双控、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等要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能源局等有关单位)
2.深入实施散煤污染治理。以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为前提,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作,10月底前,完成514户居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同步将完成改造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细化禁燃管理要求,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加大散煤复烧监管力度,严禁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12月底前完成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持续深入推进农业大棚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建立农业散煤设施清单,完成农业用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任务。持续开展散煤、柴禾、燃煤设施“三清零”工作,夯实采暖季散煤禁烧基础。加强居民采暖用气、用电供应,保障居民采暖使用。提前调配储存洁净煤,确保禁燃区内居民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3.加快推进运输清洁化改造。新建或迁建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企业、物流园区,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加快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煤炭、火电等行业中长距离运输主要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货车,出省煤炭原则上采用铁路运输,煤炭行业清洁运输货运量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除应急救援、救护等特殊用途车辆外,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公共领域车辆中新能源比例不低于80%,推动清扫保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加快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淘汰更新,并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禁止已淘汰车辆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
(二)深入推进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4.严格落后燃煤锅炉、炉窑淘汰更新。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省政府、临汾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工信、农业农村等部门信息共享,开展全面排查,完善锅炉和炉窑清单,覆盖全燃料种类、各行业领域、不同炉型。开展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使用锅炉,严格采用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方式,依法依规予以彻底淘汰。严控新增燃煤锅炉,除集中供暖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确有必要建设的,依法落实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并纳入锅炉清单统一监管。夯实煤气发生炉淘汰工作成效,严禁违规建设使用。坚决取缔淘汰燃煤热风炉。对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炉窑以及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推动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集中供热等进行替代。12月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和煤气发生炉淘汰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5.深入推进锅炉、炉窑综合治理。开展锅炉、炉窑简易低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对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工艺适用性、关键组件表计和控制系统完备性、装备质量可靠性、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自行监测规范性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没有达标排放能力的予以淘汰,对装备质量低劣、关键组件缺失、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的进行升级,对运行维护不到位的实施全面整改。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回头看”,已完成改造的,加强低氮燃烧系统运行维护;推动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需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有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将开关阀开度信号接入DCS。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炉具,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难以稳定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加大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管力度,以燃煤锅炉直接改燃类为重点,开展抽查抽测,对于污染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施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6.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组织开展水泥、铸造、砖瓦、煤炭洗选等行业无组织排放专项整治,实施粉状、粒状等易起尘物料储存及输送过程密闭和封闭改造,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等工艺环节及非封闭式炉窑,无法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进行作业的,应设置集气罩,根据废气排放特征确定集气罩安装位置、罩口面积、吸入风速等,确保应收尽收,并配套建设静电、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全面持续排查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及烟道、炉体密闭负压情况,杜绝烟气泄漏,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处罚。12月底前,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局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三)实施工业企业污染减排
7.全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夯实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等企业污染减排实效,严格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评估监测工作质量管理,对评估监测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绩效等级降为D级,并按规定对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能源局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8.扎实推进VOCs综合治理工程。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储罐综合治理、装卸废气收集治理、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治理、加油站油气综合治理、汽修行业喷烤漆治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等。完成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低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工艺的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加强企业运行管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全面提升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要加强监管监控,严格禁止非应急状态下偷排放散。12月底前,完成企业VOCs治理设施建设改造、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储罐及装载设施废气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9.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对16个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环保绩效等级和守法情况,对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停限产要求,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管控。管控措施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期间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为2023年10月20日—12月31日,第二阶段为2024年1月1日—3月31日,两个阶段按比例分别实施管控。错峰生产管控要求按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内容,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对符合规定需纳入保障类的工业企业,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上级部门同意后,可豁免错峰生产。
(1)砖瓦行业
①A级和引领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企业,停产66天。
③C级企业和无独立热源的非引领性企业,停产82天。
④D级和其他非引领性企业,停产。
(2)粉磨站(矿渣粉)行业
①引领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非引领性企业中,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配料、粉磨工序停产50%,未完成的全面停产。
(3)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攻坚期间出现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停产2个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等有关单位)
10.实施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双控。严格落实《临汾市联防联控县重点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双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实施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双控,将日均排放浓度和年排污总量列为排污许可证相应限值内容,对日均排放浓度和年排污总量超出双控要求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单位)
11.严格错峰措施置换审核。对涉及居民供热保障等民生类企业,确需调整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由市政府制定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措施并提出申请,经临汾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工信局等有关单位)
(四)开展面源污染管控
12.加强工地裸地扬尘管控。加大建筑、市政、拆迁等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裸露地面全部采用土工布、绿网等苫盖。强化土石方作业洒水抑尘,严格实施作业车辆和机械冲洗,严禁带泥携尘上路。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或扬尘监测设施,并与住建、生态环境、城管等有关部门联网。对城市连片裸露地面、易产尘堆放场所以及废旧厂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围挡、苫盖、洒扫或绿化、硬化等抑尘措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霍州公路段等有关单位)
13.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强化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持续开展道路清洗冲洗工作,大风、降雨过后要立即实施清扫清洗,加密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严格达到清洁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霍州公路段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14.监测重点区域扬尘。对进入城市市区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及每日使用货车和工程机械500辆以上的重点企业、场所主要进出道路设置固定式扬尘监测站点,开展道路扬尘监测。鼓励开展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持续开展降尘量监测考核,月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霍州公路段等有关单位)
15.开展“三清零”抽查检查。11月起,组织对散煤、柴禾、燃煤设施“三清零”工作成果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临汾市大气污染整治攻坚量化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处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能源局及各乡镇、街道)
16.加大露天焚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完善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加强作业指导,因地制宜选择秸秆还田模式,提升科学规范化还田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高效离田、产业化利用,培育壮大秸秆加工利用主体。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田间地头禁烧巡查管理。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网格巡查等方式,深入开展秸秆、垃圾及其他生物质等露天焚烧管控,坚决遏制露天焚烧多发、蔓延势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17.依法管控烟花爆竹。严格落实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清缴处置工作,杜绝违规燃放污染环境问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18.严格餐饮油烟管控。加强餐饮从业单位日常管理,督促正常使用并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做好台账记录。坚决查处不在指定区域从事露天烧烤行为。强化餐饮废气在线监测数据运用,对超标排放问题依法实施处罚。(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19.减少养殖业氨排放。以减排潜力大以及恶臭投诉集中的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加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动氨等恶臭气体治理设施建设,做好氨排放监测监管,探索建立畜禽养殖氨排放控制技术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五)开展移动源污染管控
20.实施重、中型车辆绕行管控。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管控,实施重、中型柴油货车、燃气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优化通行管理,采用驻点检查和电子抓拍等方式,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置,全面降低重、中型车辆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
21.严格入城重、中型车辆管控。加强进入城市建成区的重、中型车辆管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通行。禁止燃油、燃气渣土车进入市区违规拉运。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非电能、氢能混凝土搅拌车不得进入市区运营作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
22.加强非道机械低排放区管控。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管控,低排放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单位采用国四排放标准或电动工程机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等有关单位)
(六)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23.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照省、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要求修订发布霍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完善预警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4.强化重污染天气过程应对。落实部门定期会商、专家综合研判、及时发布预警、督促指导响应、适时协商减排、预警效果评估等重污染天气过程应对工作要求,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程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
(七)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5.开展工业企业管控专项检查。按照重点区域重点查、关键企业查关键点、问题企业盯住查、绩效等级高的企业无事不扰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专项检查、适时突查方式,对工业企业落实管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打击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对秋冬季期间存在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按规定降低绩效评定等级,实施加严管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26.开展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2024年3月底前,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社会化检测机构承担的执法监测情况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加大对监测点位设置、仪器设备功能参数、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检查力度,推动委托单位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更换性能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强化手工监测报告和过程数据的平台化管理,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出具虚假检测、对比报告等行为,公开曝光人为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单位和人员名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7.开展面源污染管控专项检查。秋冬季综合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期间,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施工工地、散煤、露天焚烧、烟花爆竹、餐饮等面源污染管控工作专项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面源污染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28.开展车辆和非道机械管控专项检查。10月起,针对主要物流通道和涉大宗货物运输的工矿企业、施工工地、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开展重型载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严肃查处国六燃气车违规拆除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颗粒物捕集器不正常运行、违规销售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检验机构违规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2024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严查检验过程数据异常的检测线和机构,重点核查分析仪和工控机之间是否桥接硬件作弊设备或安装作弊软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统筹开展新生产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核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在线监控和排放等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交警大队、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29.开展油品合规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在用油品溯源机制,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非标油品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依法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开展生产、销售环节油品质量日常监督抽查抽测,依法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非法自备油罐。(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
(八)开展监测管控能力提升行动
30.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持续推进环境空气PM2.5组分、VOCs监测站点及路边交通、产业集群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建设,力争12月底前建成9个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与国家、省、临汾市平台联网,进一步健全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强化空气质量预报体系,提高预报精准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及相关乡镇、街道)
31.提升涉气环境问题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技术支撑作用,开展空气质量分析研判、站点和企业涉气问题线上调度、企业专家线下排查走航、重点问题精准帮扶等服务,提升管控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霍州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攻坚行动。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细化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攻坚方案要求,结合各自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把工业企业错峰管控要求传达通知到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制定错峰停限产具体措施,同时,要对重点企业实施专人驻厂监管,确保攻坚措施落实到位。
(三)分解控制目标。市大气办要根据上级对我市下达的2023年10—12月和2024年1—3月PM2.5浓度控制目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每月对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未完成的予以警示。
(四)定期调度总结。市大气办要加大攻坚工作调度力度,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指导督促,确保工作任务稳步推进、存在问题妥善解决;要每日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每周进行小结分析,定期形成总结报市委市政府。
(五)严格考核问责。将攻坚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列为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内容,考核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管理使用的重要参考。对攻坚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按照《临汾市大气污染整治攻坚量化问责办法》进行追责问责。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攻坚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主动报道亮点工作和先进经验,积极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攻坚工作,推动攻坚取得实效。市融媒体中心等要跟踪开展攻坚工作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进行公开曝光。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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