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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1-06
文     号: 霍政办发〔2023〕44号 发布日期: 2023-11-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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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2021年10月20日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霍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霍政办发〔202128)同时废止。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促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临汾市住建局、临汾市财政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建字〔2020〕70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奖补标准的通知》(政办发〔2023〕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引导、确保安全”的原则突出业主主体地位,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满足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二、适用范围和加装条件

(一)适用范围。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住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非单一产权的住宅,未列入未来5年房屋征收、拆除计划,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

(二)加装条件

1.加装电梯以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为主体申请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形成书面意见。

2.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3.制定有电梯加装、管理、检验、维修、保养、更新方案(包括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责任落实方案);制定有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含电费、检验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           

                                         

三、组织机构

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成立霍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由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国网霍州市供电公司、华润燃气霍州分公司、市供热中心、市自来水公司、中国移动霍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霍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霍州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

公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私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所在单元的业主,具体为:

1.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牵头申请实施;

2.以单元(幢)申请加装电梯的可以推选本单元(幢)3-5名业主牵头申请实施;

3.小区或单元(幢)内的业主,也可以委托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维护企业牵头申请实施。

加装主体可以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合法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实施相关工作的主体,统称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二)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1.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4.财政补贴省财政为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每部补助10万元,临汾市财政每部补助5万元,我市财政每部补助5万元。

5.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共享模式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三)实施程序

1.前期准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造前,加装主体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住宅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2.方案制定。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供电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设计单位应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负责。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3.签订协议。申请人应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以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费用)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4.协议公示。申请人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后,应在拟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和拟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就加装电梯方案和协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5.书面申请。加装电梯开工前,加装主体经乡镇(街道)同意后书面提出加装申请报住建部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住建部门对业主意见、方案公示情况进行初审后上报至上级部门备案

6.建设安装。加装主体委托具有建设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加装电梯方案建设安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安装及时加强监管。

7.竣工验收。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由加装主体提出申请,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备案并依法依规办理验收手续,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技术资料。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资料完善、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合格竣工图纸的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8.资金拨付。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后,经加装主体委托,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筹建设的,由加装主体提供自筹资金比例表,财政补助资金按自筹比例拨付至加装主体;属于社会资本建设的,经加装主体授权委托,财政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建设主体。

9.使用登记。加装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五、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造项目经住建部门备案的,除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外,无需办理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征收地价款,不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业主自筹加装的,产权归该单元加装方案确定的业主共有,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上注记;属于社会资本加装电梯使用共享模式的,产权和运营维护由投资方和加装主体协商并签订运营期限协议。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住建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单位职能作用,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事项予以支持和配合协调解决推进落实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最大限度争取政策支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供电、燃气、供热、供水、通信等管线专业运营单位,要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布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保单位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的政策知晓度,让群众充分认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重要意义,及时化解矛盾,使加装电梯工作成为邻里和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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