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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州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7-28 |
文 号: | 霍政办发〔2024〕24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 题 词: |
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守耕地红线,合理避让耕地后备资源、矿产资源等重要区域,促进光伏产业和农业、林业等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根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及《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山西省能源局年度建设计划批文并持有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护环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四条 选址申请。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应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在取得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初步选址意见后,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选址申请,提供申请书、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初步选址意见、初步选址坐标及范围图等资料。涉及“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的光伏复合项目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选址办理。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对不符合“三区三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要求的,督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及相关乡镇(街道)修改完善选址申请;对符合“三区三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要求的,将意见推送至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相关乡镇(街道)。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放线开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取得山西省能源局年度建设计划的批文后,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放线申请。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项目企业、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测绘公司现场放线,并形成勘测定界报告。能源部门依据勘测定界报告办理企业开工手续。
第七条 建设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项目占用林地的应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光伏组件最低沿离地面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5米、高于灌木林最高点1米。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八条 备案办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光伏方阵用地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在完成光伏方阵建设后,要及时办理光伏用地备案。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及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确保信息共享。办理光伏方阵用地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备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3)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以及六部门意见函;
(4)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大会会议纪要及村民代表大会签字,以及与乡镇(街道)签订的用地与补偿协议;
(5)整体范围图、勘测定界报告,租赁占地的电子版CAD范围(2000坐标);
(6)省能源局批准文件、省能源监管办备案证明;
(7)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有关资料(项目规模,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等相关技术文件)。
第五章 执法监察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及自然资源、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联合监管机制,将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对光伏项目用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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