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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文 号: | 霍政办发〔2024〕3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 题 词: |
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市属企业:
《霍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霍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部门,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收益核定
第七条 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不低于30%的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
1.特别分红,需由市财政局和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确定采取的特别分红方式和比例。
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实施的分配,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和市政府确定的比例计算核定。
对特定行业企业收取的特别收益,按市政府享有的特定行业各级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核定。
2.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转让二级及以下企业国有产权收入,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当统筹使用的,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环节费用后具体核定。
3.减持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入,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当统筹使用的,根据报请市政府同意意见核定。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业的,应当按集团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九条 市本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和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收益申报和上交
第十条 市本级企业申报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程序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企业对全年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进行申报。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向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在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可以预分股利、股息。预分的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国资监管部门申报。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5个工作日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据此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企业据实申报,并依据市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依据市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有关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收到后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一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以下相关科目。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市本级企业应当及时并依法依规完成企业内部程序。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向市财政局和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本级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本级国资监管部门每年依法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滞留、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催交,并将因滞留、欠交国有资本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本办法实施前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不规范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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