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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2024年度清理“批而未用” 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3-21 |
文 号: | 霍政办发〔2024〕9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 题 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2024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2024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批后监管,促进全市“批而未用”土地消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2024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重大决策和安排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多措并举,存量优先,注重实效”原则,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大力清理“批而未用”土地,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提质提速提供坚实有力保障。
二、清理对象
2009年至2023年已批准征收但未完成供应的土地(以下简称“批而未供”土地)。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力推进“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全面完成2024年度“批而未供”土地消化任务,全市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大幅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用地供需矛盾得到有效缓解,高质量发展空间得到充分拓展。
2024年度“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任务,我市暂参照2023年度部、省规定的“批而未供”土地消化率达到35%的要求进行核算、确定,最终任务在市级分解下达2024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任务后再行调整。2009—2023年我市存在“批而未供”土地154.79亩(10.31923公顷),按35%核算2024年全年需处置“批而未供”土地54.18亩,根据临汾市统一安排,3月底前完成年度任务的25%,6月底前完成年度任务的50%,7月底前完成年度任务的65%,8月底前完成年度任务的80%,9月底前完成年度任务的90%,10月底前完成年度任务的95%,11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20日—3月30日)
召开全市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会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全面启动专项行动。
(二)清理处置阶段(4月1日—11月30日)
全面排查“批而未供”土地底数和情况,逐地块查清“批而未供”土地批准时间、位置坐标、面积、利用现状、土地征收及未供原因等情况,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确保11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督导检查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市2024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调研督导组,不定期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和督导,跟踪问效,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分析、汇总后形成工作报告,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专题报告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成立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体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文旅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成员的霍州市2024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专项行动的落实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锚定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全面履职尽责,合力推进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梳理排查“批而未供”土地底数和情况,拟定分类处置意见,牵头做好专项行动综合协调以及土地供应、规划手续办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土地征收、前期开发等所需资金;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加快办理“批而未供”土地涉及的项目审批;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做好待供应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等工作;市文旅局负责组织做好待供应土地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工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建设单位申报并配合完成保障性住房、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路、水利等项目用地手续办理。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有关单位要在全面细致梳理排查“批而未供”土地底数和情况的基础上,逐地块、逐宗地、逐项目分析研判,坚持一地一策,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制定清理工作计划,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倒排清理工期,逐宗地逐项目制表、上图,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挂图作战,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底数清、任务明、措施实、处置快、效果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用足用活政策。按照“应征则征、不能征则退,应供则供、不能供则调,应建则建、不能建则收”原则,对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批而未供”土地,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尽快达到“净地”条件,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加快土地供应;对已建成的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城市基础设施、道路、绿化等用地及其他违法建设的未供即用项目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因城市规划、政策调整及客观条件变化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批而未供”土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而未用土地撤回(调整)批文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105号),于6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完成撤回或者调整批文申报工作。
(五)加强监督考核。在专项行动期间,市2024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实行月通报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将约谈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并通报批评;对不作为、慢作为以及敷衍塞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构建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6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入口关”,加强项目论证,切实提高土地批后、供后利用率,有效降低“批而未供”土地产生的风险,确保供地率始终保持在科学合理的区间内,真正将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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