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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文 号: | 霍政办发〔2024〕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 题 词: |
霍政办发〔2024〕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霍州、法治霍州,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司法厅有关会议精神及《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函〔2024〕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临汾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合格、司法为民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全力提升司法所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明确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要求,规范司法协理员准入机制,建立司法协理员职业保障机制,完善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充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切实缓解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不足、“人少事多”等突出问题,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全面提升新时代司法所队伍稳定性、执法严肃性,激发队伍活力,增强司法所工作辅助人员身份认同感、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努力推进司法所工作创新发展。
三、岗位职责
司法协理员岗位在司法所,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导调解工作;
2.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3.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4.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5.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
7.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8.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
9.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
10.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11.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
12.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工作任务
根据我市各司法所总体工作量和现有人员情况,以人员力量使用效能最大化为标准,按照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每所配备不低于4人,“枫桥式”司法所不低于5人的要求,经过科学合理的核定缺额数量,计划招录32名司法协理员。按照分批推进思路,第一批从司法系统现有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现有辅助人员20名)中拟选聘16名司法协理员,未被选聘的专职辅助人员,根据个人意愿,按原有模式继续留用,确保现有工作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第二批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6人。司法协理员实行聘用制,由市司法局牵头,统一实行公开招录。
(一)选聘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3.年龄50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
1.以2023年3月上报的《山西省2023年司法所专职辅助人员摸底表》底簿为准,不在名册内的人员;
2.属于见习大学生的;
3.任何性质的单位退休、停薪留职人员;
4.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用人单位的;
5.党员党组织关系不能转移至对应党组织的;
6.不得选聘的其他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曾因违规、违纪被组织处理的;
(5)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招聘司法协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有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4)具有霍州市户籍,户籍迁入时间截至2024年6月30日;
(5)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6)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组织纪律性强,执行力强,能适应基层一线工作;
(8)同等分数下优先聘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或法学专业毕业的;或具有政法部门相关工作经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司法协理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5)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
(6)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招录方式
司法协理员招录坚持自愿报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人员由市司法局负责,公开招聘人员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确定方案,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招聘。市人社局要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并根据市司法局委托,为招聘提供笔试、面试等服务。
(四)建立职业保障机制
将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司法协理员的社保休假等相关待遇,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薪酬福利参照《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司法局结合司法协理员相应的工作岗位核定,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市财政局要将司法协理员公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用于保障司法协理员办公办案所需要设备设施、组织健康检查、开展培训等因工作、管理需要产生的支出。
(五)建立队伍管理体系
司法协理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的平时考核奖惩工作,对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平时表现和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司法协理员聘用期限一般可一次为3年,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综合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聘或解聘。市司法局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多次违反工作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因个人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市司法局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协理员要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保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市司法局要制定完善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形成队伍管理制度体系。
五、实施步骤
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底,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4年11月10日前)
市司法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掌握司法所的工作任务、人员配置、具体运行、工作短板等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司法协理员选聘招聘工作的具体事项,并向临汾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专班汇报情况。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4年11月11日-12月31日)
选聘工作由市司法局统筹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统筹制定招聘计划,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有序组织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月1日-1月31日)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推广、可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司法协理员招录、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形成长效化的司法协理员制度模式。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完成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任务,成立霍州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专班(见附件),协调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相关工作,并将该项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任务积极推进,确保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完成。
(二)凝聚工作合力。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专班要强化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主要任务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找准试点工作切入点。市司法局要加强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强化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突破难点、堵点,完善工作措施,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坚持公正公平。要严格按照选聘条件、标准规范程序开展司法协理员选聘、公开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增强司法协理员选聘、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选聘、公开招聘人员对司法协理员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招录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霍州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专班
附件
霍州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专班
组 长:张强强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韩腊丽 市政府办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张 伟 市司法局局长
薛国平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
孙建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武伟华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晓琳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朱志琨 市财政局行财股股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张伟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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