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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支持实体企业贷款贴息(让利)实施细则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文 号: | 霍政办发〔2024〕17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28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 题 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支持实体企业贷款贴息(让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支持实体企业贷款贴息(让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强化金融支持举措,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自身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符合规定的科技型或创新型实体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体企业贷款,是指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发放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让利,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相关条件且申领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即让利。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条件、标准
第六条 支持对象。贴息(让利)支持对象为科技型或创新型企业,且符合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及微型实体企业(以下简称“实体企业”)。
第七条 贴息范围。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实体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或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等需求的贷款利息。贴息不支持用于购置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让利范围。让利主要是金融机构对符合贴息条件并申领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同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第九条 贴息(让利)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发展规划要求,能有效带动霍州市重点就业群体就业,提升霍州市重点行业实体经济发展水平;
(二)申报主体应属于注册登记三年以上的企业;
(三)申报主体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偷税漏
税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法人和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征信等记录;
(四)申报主体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逾期还款情况;
(五)金融机构让利周期不得低于财政贴息周期。
第十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执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以实际使用的贷款金额为基数计算。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资金上限为200万元;对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多笔贴息申请合并计算贴息资金上限。贴息资金经审核、公示后,按季度直接发放至申报主体;在贴息资金未到位前,申报主体应正常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让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实体企业由金融机构给予让利。
第十二条 对于申报主体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对应的担保费等,不予贴息补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三条 由市工信和科技局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商定,发布实体企业贷款贴息(让利)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资料模板、带动就业人口要求等具体内容(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支持对象、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自下而上、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实体企业向市工信和科技局及金融机构提出贴息(让利)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二)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三)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
(四)贷款投入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原件);
(五)贷款使用期间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原始凭证,审核后,纸质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留档保存。
第十六条 不予受理情况:
(一)申请贴息(让利)周期内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资金的实体企业。
(二)被各级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实体企业。
(三)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的情况。
(四)其他未按规定申报的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市工信和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及其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后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终审。
市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将终审后的企业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将企业名单推送至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提出贴息(让利)申请的时限以最新公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保存完整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工信和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加强对企业申报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但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本细则所称贴息资金的企业,或未如实履行承诺义务,重复申报并领取本细则所称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对贴息资金予以追缴,并取消其贴息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霍州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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