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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办法的通知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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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办发〔202446

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

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产品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范围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住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环保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二)经批准的涉及场地平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三)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除本项目自用外(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需对外销售的。

二、处置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由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特殊情况的,经市政府同意,由政府国有企业或项目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有偿处置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

三、处置程序

(一)确定砂石等矿产资源量。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等矿产资源产出总量、自用量、剩余量、误差量等内容,经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价格进行评估后,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总量、自用量、剩余量、误差量、出让收益评估情况、工程成本核算以及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方式。

2.砂石等矿产资源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3.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4.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5.明确工程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存放地。

(四)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五)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出让合同。

四、处置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等矿产资源。

(二)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矿区内剩余砂石资源的有偿处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办理,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资源。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利用管理。相关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工作。取得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砂石等矿产资源。

五、收益分配

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市财政。为保障处置、监管工作经费,处置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评估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第三方价格评估报告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由市财政保障。

六、职责分工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负责调查、登记辖区内砂石等矿产资源并函告处置单位;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发现和制止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违法开采、未经处置违法买卖砂石等矿产资源的行为,并在第一时间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审查评估报告、确定出让起始价。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经费、监管处置收益。

市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砂石、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水利局: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审查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前依法申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督促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的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砂石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涉及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砂石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涉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及砂石等矿产资源开采扬尘监管。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等矿产资源运输中扬尘、泄漏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七、违法处罚

发现未按照规定公开有偿化处置,擅自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等矿产资源进行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等行为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移交至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由霍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政策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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