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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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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

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2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扎实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充分衔接已有工作成果,有效借鉴以往工作经验,圆满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持续为推进文旅融合、建设文化强省、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

建立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三、范围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全省已认定、登记的53875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管理机构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按照国家文物局整体工作安排,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国家文物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印发前,全面梳理归集本行政区域内“三普”以来市县保公布名录和实有名录、认定登记公布文物名录和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等,提交国家文物局在“四普”系统中预置,为实地复核、调查提供依据。2024年1月至4月,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启动编制我省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机构、安装系统软件、掌握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启动试点调查、强化专家指导等。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做好信息录入,加强技术指导。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及时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存储、数据库建设方面的事项,由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文物局、山西云时代公司负责和协调;涉及古树名木认定方面的事项,由省林草局指导支持;涉及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指导支持;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充分发挥省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所在地市级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

(四)落实普查经费。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列入或追加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五)做好普查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六)营造普查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附件: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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