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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函〔2024〕160号
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营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相关规定,划定集大原高铁怀仁段地下水限制开采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集大原铁路怀仁段K23—K32段桥梁外侧各200米范围内水井进行封闭。200米—500米范围为限制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内单井抽水量不得大于300吨/日且单井最大降深不超过30米,井深不应大于180米。500米—800米范围内井深不宜大于200米。新增水井井深大于200米的,在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铁路运输企业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监测方案,加强铁路运营期间集大原铁路K23—K32段地面沉降和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等情况监测,定期对监测数据和地面沉降影响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报请调整地下水限制开采区范围。
特此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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