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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霍州市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霍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霍州市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文 号: | 霍政发〔2024〕6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1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 题 词: |
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霍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节奏,提高供地率及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2〕44号)等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地预申请,是指对列入霍州市土地储备计划内供应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各类经营性地块有使用意向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及提前需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自然资源部门认为其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收储计划目录,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用地预申请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若公告期届满无意向人提出申请的,则中止用地预申请。公告内容需对拟出让地块坐落位置、宗地号、地块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开发程度等予以明确。
第四条 意向单位需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截止之日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用地预申请书(附件),书面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缴纳预申请保证金金额,并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用地预申请合同书,签订合同后一周内意向单位需将承诺的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及时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条 列入霍州市土地储备计划供应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等各类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预申请保证金按照该宗地预估地价不低于市场预期的50%或预计的土地收储成本进行缴纳。
用地预申请保证金缴纳后,自然资源部门在12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经与意向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延长至18个月)组织完成土地征收报批及一级开发工作,达到公开出让条件。
第六条 公开出让后预申请保证金退还情形:
1.如预申请单位竞得土地,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市政府退还原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不计利息)。
2.如预申请单位未竞得土地,其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连本带息一并退还预申请单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如土地流拍,待该宗地再次出让成功后退还原预申请保证金(不计利息)。
该宗地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非政府部门的责任未能完成交易,预申请保证金连同利息一并退还原预申请单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意向单位仍有预申请意向的,需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七条 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应缴至指定账户,用于支付预申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前期土地收储、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等。自然资源部门使用用地预申请保证金需经市政府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报送收入支出计划及明细,建立收支台账,再将拟使用的资金拨付给所涉乡镇(街道)或土地收储及土地一级开发的指挥部。拨付的资金务必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有效、节约、透明和有序使用。
第八条 自然资源局部门负责制定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方案,确定一级开发内容及相关手续审批和办理,协调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做好土地预申请保证金的收支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预申请保证金账户,待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及时退还原预申请保证金及利息;审计部门负责对预申请保证金收支进行审计;相关乡镇(街道)、土地收储及土地一级开发的指挥部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及一级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金额核定等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工作中明确自身职责和任务分工。对领导不力、监管不严、工作不负责任等失职渎职原因造成用地预申请工作迟延、逾期交付项目用地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 用地预申请的具体约定条款及违约责任按照《用地预申请合同书》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严格遵守公开招拍挂出让相关法律法规,不以预申请事项影响或间接影响其他参与土地竞拍的单位、个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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