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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价格听证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市发改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霍州市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核定市区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方案”听证会的公告(一)》。目前,听证会相关参加人已悉数产生,经研究,拟于1月23日在市发改局二楼会议室召开霍州市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核定市区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方案听证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事项:霍州市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核定市区燃气企业配气价格
二、听证会时间:2025年1月23日 15:00
三、听证会地点:市发改局二楼会议室
四、联动机制及核定配气价格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
霍州市范围内,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终端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区内所有燃气企业(同一经营层级)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2.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半年、季度或采暖季、非采暖季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或一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原则上应在非采暖季公布。
3.联动方式
联动可采取2种方式,一是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二是终端销售价格与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要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该联动方式一般适用于气价相对平稳,联动周期较长的情况。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即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4.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 = 加权平均采购价格 + 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配气价格分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
(2)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4%。
(3)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时,以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作为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第二档、第三档价格按原各阶梯价格(1:1.1:1.3)比例确定。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价格平均水平执行。
5.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0.5元/立方米,高出0.5元的未调金额纳入后续联动周期累加或冲抵。联动调整价格的幅度居民用气小于0.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小于0.10元/立方米时,当期可不作联动调整,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累加或冲抵。
6.联动程序
首次建立价格联动机制,要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依据已生效的联动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等程序,在已明确的联动幅度内,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机制直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1)启动联动机制。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气源采购价格情况、联动周期、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启动联动机制。
(2)测算联动后的价格。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依据燃气企业的气源价格,计算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
(3)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终端价格下调、居民用气终端价格上调幅度不超过0.4元/立方米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居民用气终端价格上调超过0.4元/立方米时,价格主管部门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4)公布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融媒体公布调整价格的决定,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应不低于10天。燃气企业同时要通过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
7.实行价格信息公开
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采购的所有天然气价格信息,并在企业的公众号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8.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标杆采购价格可参考邻近市县(或其他气源结构相似区域)的燃气企业平均价格确定。
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出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9.特殊情况
(1)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2)联动上调价格幅度较大时,可分步实施联动,未联动额放在之后联动周期中累加或冲抵。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时,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几个周期逐步实施。
(3)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依据国家和省其他政策规定调整天然气价格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10.其他事项
(1)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对有城乡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对象的家庭生活和采暖用气均按阶梯一档气价执行。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落实居民采暖用气补贴政策,努力减轻居民采暖用气负担。
(2)我市定价权限管理范围内的燃气企业,由市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联动机制,本着同城同价的原则,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3)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核定配气价格
1.成本监审结论
霍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华润燃气公司和霍州中燃公司的配气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核定华润燃气公司单位配气成本0.70元/立方米。核定霍州中燃公司单位配气成本1.16元/立方米。
2.拟定配气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本着保障天然气价格运行稳定的原则,参考临汾市区及周边县市的配气价格,即拟定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6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8元/立方米。
五、听证会人员:
序号 | 人员构成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1 | 消费者 | 秦安贤 | 三教乡东王村 |
2 | 杨小燕 | 三教乡三教村 | |
3 | 贾海龙 | 霍州市南庄 | |
4 | 张尉 | 霍州市新天地小区 | |
5 | 王城 | 霍州市涧北 | |
6 | 陈秀秀 | 霍州市光明路 | |
7 | 宗三勾 | 霍州市安置小区 | |
8 | 刘兴华 | 霍州市开元街 | |
9 | 荀胡团 | 霍州市李诠庄 | |
10 | 穆露露 | 山西建发霍州园区有限公司 | |
11 | 经营代表 | 陈玉康 | 霍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12 | 房伟 | 霍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13 | 利益相关方 | 于冬 | 山西华新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
14 | 张洋 | 中燃宏大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 |
15 | 专家 | 姜增强 | 山西闻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16 | 政府有关部门 | 成鹏毅 | 住建局 |
17 | 薛鹏 | 财政局 | |
18 | 杨堃 | 司法局 | |
19 | 王芋淋 | 市场监管局 | |
20 | 张福元 | 消费者协会 | |
21 | 陈悦萍 | 人大代表 | |
22 | 张朝阳 | 政协委员 | |
23 | 新闻媒体 | 郝腾 | 融媒体 |
24 | 旁听人员 | 郭保华 | 霍州市北环路永和村 |
25 | 郭莉 | 霍州市霍煤家属区 |
六、听证人:晁 霞、朱卫华、翟宏利
特此公告
霍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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