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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行政提醒函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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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

年度报告是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凡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1231日)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24年6月30 日前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报告。

一、年报渠道:线上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官方网站)、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办 理;线下可前往所在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纸质资料(仅限个体工商户),建议优先选择线上办理渠道。

二、特别提醒:年报不收取费用。如相关电话短信中含有网站链接等信息、要求输入银行卡号或验证码等,务必提高警惕, 慎防被骗。年报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了解。

三、逾期未年报将产生以下影响:

( 一)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在规定期限报送年报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还将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被予以限制或禁入。 同时,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息是市场主体办理信贷、投资、担保等金融业务的重要因素。请各市场主体及早履行 2023 年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保持良好社会信用状态、积累自身信用价值。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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