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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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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霍检建〔2024〕4号),霍州市汇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霍州市汇鑫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登记住址所在地的镇(乡)、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走访核实等方式,证实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对霍州市汇鑫种植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委托、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听证告知书》,2025年1月24日,我局通过霍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登记机关多次提醒、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仍未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或办理注销手续,至案发之日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案件情节严重。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霍州市汇鑫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并在清算结束后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于六个月内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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