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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基本生活标准(目前,我省农村8809元/人、年,城市9176.5元/人、年)和照料护理标准(目前,我省农村和城市一样:全护理6528.5元/人、年,半护理3565.5元/人、年,全自理1550元/人、年)。基本生活标准一般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3档设定,集中供养对象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分散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确定。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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