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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兜底救助类政策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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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家庭。临时救助可参照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灾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发挥临时救助过渡、衔接功能,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脱贫户和监测户等困难群众,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解决过渡期内基本生活困难。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关于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的若干措施》(厅字〔2022〕39号)

(六)特殊群体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补贴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8〕99号);《关于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的若干措施》(厅字〔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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