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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兜底救助类政策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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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补充养老保险
3.待遇领取。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20。在此基础上,政府补贴(出口补)每人每月再追加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4.低收入群体代缴政策。各地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和补充养老保险(每人每年200元)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全部保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晋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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