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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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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霍州市华联生活超市兴霍路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华联生活超市兴霍路店销售的鸡蛋,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华联生活超市兴霍路店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鸡蛋90公斤,货值936元;已销售完,该企业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霍州市华联生活超市兴霍路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鸡蛋一案,因其供货方是上乐坪霍州市国兴鸡蛋,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霍州市农业农村局。

二、霍州市龙梅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龙梅蔬菜店销售的扁豆角,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龙梅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扁豆角5公斤,货值26元;已销售完,该店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查当事人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霍州市龙梅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龙梅蔬菜店销售的豇豆,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龙梅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豇豆2.5公斤,货值12.5元;已销售完,该店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查当事人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霍州市荣荣蔬菜批发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荣荣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芹菜,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荣荣蔬菜批发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10公斤,货值26元;已销售完,该店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查当事人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五、霍州市美丽蔬菜批发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美丽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芹菜,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美丽蔬菜批发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5.15公斤,货值15.45元;已销售完,该店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查当事人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霍州市海龙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海龙蔬菜店销售的芹菜,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海龙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2公斤,货值10元;已销售完,该店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我局依职责移送霍州市公安局。

七、霍州市全家福购物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全家福购物超市销售的花椒粉,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全家福购物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花椒粉50袋,共计1.5公斤,货值200元;已销售完,该企业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1.5元,罚款7万元。

八、多多蔬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多多蔬菜销售的豆芽,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多多蔬菜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豆芽8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完,该店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我局依职责移送霍州市公安局。

九、霍州市玉娃快餐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玉娃快餐销售的油条,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玉娃快餐店共加工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共计3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完,该店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我局依职责移送霍州市公安局。

十、霍州市进进腊汁肉夹馍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进进腊汁肉夹馍店销售的米皮,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进进腊汁肉夹馍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米皮1.5公斤,货值8元;已销售完,该店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我局依职责移送霍州市公安局。

十一、霍州市海鹏馒头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海鹏馒头店销售的巧克力馒头,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海鹏馒头店共加工该批次不合格巧克力馒头10公斤,货值200元;已销售完,当事人已发布召回通知,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我局依职责移送霍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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