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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卫生健康局(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 霍州市卫生健康局(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法定代表人: 李晓燕
委托机关地址:霍州市永康南路
委托机构 : 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孙建勇
受托机构地址:霍州市108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职责,经研究,霍州市卫生健康局(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按照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行政监督执法权和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霍州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母婴保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中医药服务、打击非法行医等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卫生学检测、监测、采样等工作;对适用于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管理相对人依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建设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等预防性卫生监督;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污染等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和救灾防病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相对人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控制措施;根据上级部署和社会需求,组织有针对性的突击执法和综合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分子;开展卫生健康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受理与公共卫生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依法加强卫生健康监督员的管理,协助行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监察职能,承担卫生健康监督员的培训、考核、稽查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与报告;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委托执法权限
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霍州市卫生健康局(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的名义对适用于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权。对于依法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开展日常性执法检查的事项,委托由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卫生监督意见的,委托行使决定权。
(二)行政违法调查取证权。对属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委托由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权。依照法律及执法规范的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且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委托由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行使决定权。
(四)普通行政处罚决定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数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委托由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行使决定权。
(五)重大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吊销医护人员执业资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罚款数额超过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需要移送相关部门的案件、委托由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在履行合议程序后,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局相关股室审核,报请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及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听证程序。
四、委托机关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机关有权对受托机构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委托机关对受托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托机构限期整改。
(三)对受托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
(四)委托机关应当向受托机构提供开展受托范围内行政执法业务等相关法律文书,组织受托机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
(五)委托机关应当支持、指导受托机构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托机构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六)委托机关依法对受托机构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七)对受托机构作出的一般程序中5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发现适用法律或自由裁量不当的行政处罚案件,委托机关有权进行纠正,并收回受托机构一般程序中5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
(八)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五、受托机构权利和责任
(一)受托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受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机构自行承担。
(二)受托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受托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执法资格的正式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四)受托机构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受托机构开展受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六)受托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机关。
(七)受托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行使处理建议权,经局相关股室审核,报请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八)受托机构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的,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九)受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十)受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要将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一)受托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并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7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疾控监督股备案。
(十二)受托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案件报备、监督检查、执法全程记录、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执法档案管理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十三)受托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业务水平,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委托期限
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受托机构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委托机关拥有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七、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霍州市卫生健康局(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和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执一份,一份由霍州市卫生健康局(霍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报霍州市司法局备案,一份送委托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4年12月10日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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