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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帮扶政策明白卡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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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缴费政策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集中缴费期间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

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40元;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

二、资助参保政策

全面落实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人员类别

医疗救助

资助标准

2023年

2024年

资助金额

个人负担

资助金额

个人负担

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全额资助

350元

0元

380元

0元

低保对象

80%

280元

70元

304

76

返贫致贫人口

90%

315元

35元

342

38

乡村振兴部门

监测对象

280元

280元

70元

280元

100

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个人缴费标准的50%或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175元

175元

190元

190元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执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各地规定给予资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三、住院保障政策

(一)基本医保

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5%左右。

医疗机构

三类收费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下)

二类收费标准(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

一类收费标准

(三级甲等)

县级

省、市级

省、市级

省外

起付标准

100元

400元

500元

1000元

1500元

支付比例

85%

75%

70%

60%

55%

1.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

2.年度参保人员在省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

(二)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至5000元,支付比例为80%,取消封顶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起付线降低至5000元,支付比例为7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三)医疗救助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人员类别

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

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

低保对象

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返贫致贫

人口

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救助。

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

本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本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本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经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到7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特殊病患者

戈谢病、庞贝氏病患者,各项保障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78元。对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的,在统计部门未公布相关数据前,可按上一年度的起付标准给予救助。

(四)其他规定

继续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门诊保障政策

(一)居民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校医院(医务室)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60%,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50%;在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55%,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45%。参保居民每人每日每次医保最高支付限额50元,2023年最高支付限额250元,2024年起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二)“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

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甲类药品60%、乙类药品 50%的比例报销,高血压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260元,Ⅰ型糖尿病患者48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360元。

(三)门诊慢特病

序号

病种

支付比例%

支付限额
(元)

是否

免复审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70%

“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属疾病支付范围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报销累计至年最高封顶线

免复审

2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70%

免复审

3

血友病

70%

免复审

4

尿毒症透析

80%

血液透析按照病种支付,一类医疗机构450元/次(其中医保支付427.5元/次,个人自付22.52元/次);二类医疗机构445元/次(其中医保支付394元/次,个人自付21元/次)。

免复审

80%

血液透析滤过按照项目限额支付,一类医疗机构65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血液灌流按照项目限额支付,一类医疗机构70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650元/次。

70%

尿毒症透析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必要的项目外药品及检查检验费用,6000元/年。尿毒症腹膜透析用药、材料限额39000元/年。

5

结核病

70%

1800元/年

免复审

6

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 癫痫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

70%

3360元/年

免复审

7

肾病综合征(原发性)

70%

2700元/年

复审

8

慢性肾功能不全

70%

4200元/年

免复审

9

肺源性心脏病

70%

2400元/年

免复审

10

心脏瓣膜病(器质性)

70%

1560元/年

免复审

11

慢性心力衰竭

70%

1200元/年

免复审

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0%

1800元/年

免复审

13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70%

2400元/年

免复审

14

股骨头坏死

70%

1440元/年

免复审

15

高血压3级(极高危)

70%

1440元/年

免复审

16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70%

4880元/年

免复审

17

支气管哮喘

70%

1344元/年

复审

18

膝关节骨性关节炎

70%

1200元/年

免复审

19

慢性骨髓炎(化脓性)

70%

1320元/年

复审

20

强直性脊柱炎

70%

1800元/年

免复审

21

白癜风

70%

1500元/年

免复审

22

银屑病

70%

1440元/年

免复审

23

系统性硬化症

70%

3600元/年

免复审

24

脉管炎

70%

1440元/年

免复审

25

病毒性肝炎(慢性)

70%

2880元/年

复审

26

类风湿性关节炎

70%

2040元/年

免复审

27

肝硬化(失代偿期)

70%

3600元/年

免复审

28

炎症性肠病

70%

3600元/年

复审

29

脑血管病后遗症

70%

1200元/年

免复审

30

帕金森病

70%

2400元/年

免复审

31

癫痫

70%

1500元/年

复审

32

干燥综合征[舍格伦]

70%

3000元/年

免复审

33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70%

2280元/年

免复审

34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

70%

4800元/年

免复审

35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70%

900元/年

免复审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70%

900元/年

复审

36

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原发性)

70%

3600元/年

复审

37

重症肌无力

70%

1560元/年

免复审

38

阿尔茨海默病

70%

2280元/年

免复审

39

系统性红斑狼疮

70%

3120元/年

免复审

40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70%

5400元/年

免复审

41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70%

3600元/年

免复审

42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70%

3600元/年

免复审

43

氟骨病

70%

840元/年

免复审

44

大骨节病

70%

1800元/年

免复审

45

克山病

70%

3600元/年

免复审

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

门诊慢特病的受理、认定下沉到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指定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医保经办机构不再组织认定。

(四)门诊特药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特药费用,由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五)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和其它二级以上医院以中医为主要服务项目的科室,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60%支付。采用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相关疾病实行按比例单次和年度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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