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单位: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7003720号 网站标识码:141082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霍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一、什么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二、如何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同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三、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如何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6.5%)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7%;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从参保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足额缴费满9个月的,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早产、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用人单位在其怀孕前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支付。
(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1、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同时,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2、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计发天数:(1)女职工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津贴15天。(2)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4、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划转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参保女职工,用人单位可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
(三)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费按限额支付:
妊娠周数 | 支付标准 |
妊娠1至12周末 | 500 |
妊娠13至27周末 | 800 |
妊娠28至35周末 | 1200 |
妊娠至分娩前 | 1500 |
2、医疗费支付标准:
主要诊断 | 一类价格 支付标准 | 二类价格 支付标准 | 三类价格 支付标准 |
自然分娩 | 3200 | 2800 | 2500 |
剖宫产 | 5600 | 5000 | 4500 |
难产 | 3500 | 3200 | 2800 |
住院人工流产 | 1400 | 1200 | 1000 |
住院中期引产 | 2200 | 1600 | 1200 |
输卵管妊娠 | 8000 | 7000 |
霍州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宣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单位: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7003720号 网站标识码:141082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霍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