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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办发〔2022〕40号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和《霍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霍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8月1日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霍州市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霍政办发〔2022〕21号)、《霍州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霍政办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霍州市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霍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霍州市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
1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 乡镇(街道) | |||||||||
2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乡镇(街道) | |||||||||
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乡镇(街道) | |||||||||
4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 乡镇(街道) | |||||||||
5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乡镇(街道) | |||||||||
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乡镇(街道) | |||||||||
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乡镇(街道) | |||||||||
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乡镇(街道) | |||||||||
9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乡镇(街道) | |||||||||
10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乡镇(街道) | |||||||||
11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乡镇(街道) | |||||||||
12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乡镇(街道) | |||||||||
13 |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乡镇(街道) | |||||||||
14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乡镇(街道) | |||||||||
15 |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乡镇(街道) | |||||||||
16 | 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石,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乡镇(街道) | |||||||||
17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乡镇(街道) | |||||||||
18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乡镇(街道) | |||||||||
19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乡镇(街道) | |||||||||
2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乡镇(街道) | |||||||||
21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乡镇(街道) | |||||||||
22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乡镇(街道) | |||||||||
23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 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乡镇(街道) | |||||||||
24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乡镇(街道) | |||||||||
25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乡镇(街道) | |||||||||
26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乡镇(街道) | |||||||||
27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2018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乡镇(街道) | |||||||||
28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乡镇(街道) | |||||||||
29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乡镇(街道) | |||||||||
30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乡镇(街道) | |||||||||
附件2 霍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乡镇 | 街道 | ||||||||||||
1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 √ | |||||||||
2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 √ | |||||||||
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 √ | |||||||||
4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 | √ |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 | √ | |||||||||
6 | 行政强制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 √ | |||||||||
7 | 行政强制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 √ | |||||||||
8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 √ | √ | ||||||||
9 | 行政强制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 √ | |||||||||
10 | 行政强制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 疏散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 √ | |||||||||
11 | 行政强制 |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 | √ | ||||||||
12 | 行政 征收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施行) | √ | |||||||||
13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 √ | √ | ||||||||
14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 | √ | |||||||||
15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 | √ | ||||||||
16 | 行政检查 | 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号) | √ | |||||||||
17 | 行政检查 |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 √ | √ | ||||||||
18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 √ | |||||||||
19 | 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 | √ | ||||||||
20 | 行政检查 | 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 √ | |||||||||
21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 | |||||||||
22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 √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 |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损坏、污染旅游公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的处理 | 【政府规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80号) |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 √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 √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行为的处理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 √ | √ |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和报告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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