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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州市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霍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12-10
【字体:

霍政办发〔202240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和《霍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霍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8月1日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霍州市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霍政办发〔2022〕21号)、《霍州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霍政办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霍州市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霍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霍州市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备注



1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街道)




2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乡镇(街道)




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乡镇(街道)




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乡镇(街道)




5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乡镇(街道)




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乡镇(街道)




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乡镇(街道)




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乡镇(街道)




9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乡镇(街道)




10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乡镇(街道)




11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街道)




12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乡镇(街道)




13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乡镇(街道)




14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乡镇(街道)




15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乡镇(街道)




16

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石,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乡镇(街道)




17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




18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乡镇(街道)




19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乡镇(街道)




20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乡镇(街道)




21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乡镇(街道)




22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乡镇(街道)




23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 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乡镇(街道)




24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




25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街道)




26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乡镇(街道)




27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2018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乡镇(街道)




28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




2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街道)




30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街道)



附件2

霍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乡镇

街道

1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 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应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

行政强制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

行政强制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8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9

行政强制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0

行政强制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

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1

行政强制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2

行政 征收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施行)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13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15

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号)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17

行政检查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18

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19

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20

行政检查

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21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2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3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9月施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24

其他行政权力

对损坏、污染旅游公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的处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80号)
     第十九条  在旅游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三)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堆粪沤肥等农事活动;
  (四)撒漏污物、倾倒垃圾、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五)在公路桥梁桥孔、通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
  (七)损坏、涂改、擅自移动附属设施;
  (八)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九)其他损坏、污染旅游公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在旅游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项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属于旅游公路的村道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26

其他行政权力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7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行为的处理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三条第二款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8

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和报告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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