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专版 > 政府文件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

日期: 2021-09-06来源: 霍州市人民政府

霍政办函〔2021〕21号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

落实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全面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权益和待遇,统筹考虑高中、职中、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保障待遇

1.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国家、省、市高度重视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承担起全市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责任,让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让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舒心从教、静心从教。

2.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保障”文件要求,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动态调整,做到同步预算、同步调整、同步保障、同步落实,在发放公务员奖励性补贴时,同步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确保实现“不低于”目标。二是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政策,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府性奖励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等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逐年提高制度

进一步健全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目标管理考核范畴。每年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与当地公务员收入进行对比,使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收入增长幅度与当地公务员收入增长幅度同步或高于当地公务员收入增长的幅度。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和待遇凡有政策要求的,每年每次要及时调整,并足额发放到位。

(二)健全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随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动态调整制度

坚持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调整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调整同步进行的原则,优先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组织、人社、财政、教科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实现标准统一到位,经费足额预算到位,及时发放到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建立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工作会商机制

组织、人社、财政、教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和工作对接,精准把握工资待遇的政策、口径和标准,加强奖励性补贴的分配管理,加强研判分析,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工资待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反馈,注重运用义务教育教师和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比对信息,及时提出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意见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策。

(四)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人社、财政、教科等部门要制定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指导意见,按照《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晋人社职字〔2016〕33号)文件要求,深化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加强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市义务教育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工作量大、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活力。

三、健全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组

为持续完善我市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提升广大教师待遇,经研究,决定成立霍州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科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教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主动作为。

(二)部门职责

1.市委组织部:每年测算一次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作为教师工资动态调整依据。

2.市教科局:做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状况统计工作,按要求向财政、人社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及时反馈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科学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做好绩效工资总量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完善《霍州市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指导教科系统各单位制订绩效工资考核方案,督促教科系统各单位按时、足额、公正分配绩效工资,激发教育发展内生动力。

3.市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相关政策,按照市教科局报送的教师年均工资收入数据,每年测算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作为教师工资动态调整依据。

4.市财政局: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各类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每年复核公务员与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数据的真实性。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将上年度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差额部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经费筹措与保障工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解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所需经费,切实保障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四、强化落实举措

(一)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比较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计算比较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计算比较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地区附加津贴(规范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提高的部分,不纳入计算比较范围。

(二)严格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发放标准以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为计算基数,及时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从2021年开始,参照市直行政单位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义务教育教师目标管理奖金与行政单位绩效考核评估奖励金同步增长,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三)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核定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要统筹考虑本市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将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补贴作为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的前置条件,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标准。今后,公务员增加发放地方性补贴时,要同步增加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同时,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500元/月的标准安排全市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专项资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切实落实乡村教师倾斜政策。严格落实好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不断提高全市乡村教师生活保障水平。

(五)统筹发放奖励性补贴。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电〔2018〕20号)基础上,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应及时统筹考虑全市义务教育教师。

(六)强化督导检查。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到实处。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单位: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7003720号  网站标识码:141082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霍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660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