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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霍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9月30日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霍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政办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力维护灾区社会大局稳定,筑牢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灾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2)统一领导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总体预案、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工程项目建设。
(3)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与评估,研究解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
(4)统筹协调开展全市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研究决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主要包括: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3)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4)严密关注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5)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防震减灾等部门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经济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协调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高速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7)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临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接到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及临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
4.1.6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市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见附件。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市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议,研究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对救灾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救灾工作需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市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地区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应急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迅速统筹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工科局督促监管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武警霍州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驻霍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工科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霍州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市工科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发布;市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与受灾地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2)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报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照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临汾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市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常务副总指挥启动二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议,研究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救灾工作需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市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地区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应急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迅速统筹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工科局督促监管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武警霍州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驻霍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霍州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与受灾地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受灾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指挥部。市应急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报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照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临汾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2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迅速统筹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人武部、武警霍州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驻霍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霍州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募捐活动,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受灾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5.4.2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单位。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迅速统筹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人武部、武警霍州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驻霍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霍州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市发改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市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
6.2.2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2.3 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视情组织由住建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乡镇(街道)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4 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市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市应急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
6.2.6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7 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市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9月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乡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2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内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申请上报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拨付后,市应急局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3.4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救助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财政、发改、应急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救灾经费的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市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协同能力。
7.2.3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科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通信企业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救灾设备。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地震、消防、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健全灾害救助协同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地震、消防、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领域科学研究,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应急装备和技术,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做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灾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9月30日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霍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政办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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