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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霍州市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方案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霍州市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方案》(霍办发〔2020〕21号),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临汾市委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按照强基层、强治理、强服务、促发展、保稳定的目标,切实强化乡镇(街道)的管理效能,推动行政执法向基层延伸,建立科学规范、运行高效、权责一致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执法力量和资源。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各乡镇(街道)应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将适应乡镇(街道)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骨干力量充实到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来源由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经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乡镇(街道)在编在岗人员组成。
(二)建立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乡镇(街道)应结合辖区实际,全面梳理有关行政执法依据,将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中的有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细化为若干执法事项,建立清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内容分为三类,一是法律法规授权乡镇(街道)行使的职权事项(以乡镇<街道>名义执法),二是市直部门委托行使的职权事项(以委托部门名义执法),三是由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上级执法部门处置的职权事项,并按程序依法公布。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委托给乡镇(街道),确需下放委托给乡镇(街道)时,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具体明确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事项,并按程序签订委托协议,载明委托事项、范围、权限、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备案。
(三)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1.统一调度机制。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人员编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后,执法队有权对其统一调度指挥;派驻人员不服从安排或对分配的任务推诿拖延的,乡镇(街道)可向其所属的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2.日常巡查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包片负责”,组织队员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问题,能够当场处置的,可依法依照简易程序办理;如问题复杂、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处置。
3.执法协调机制。执法中产生争议和问题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及时提交市司法局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处理。
4.执法保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为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将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对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市司法局应及时申领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市司法局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行业监管,严格界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依据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过程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执法监督,营造良好的基层法治环境。
(五)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市直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开展一次集中全面的执法检查,摸清底数。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查处的,应当在与乡镇(街道)工作交接前集中查处;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清台账,在工作交接时做到底数清晰,并针对每个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遗留问题原则上由原执法单位继续解决,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予以配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后,市直各相关执法部门要采取逐个帮扶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帮助乡镇(街道)开展工作,以弥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初期力量与经验的不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建立霍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2)。各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周密部署,抓好推动落实。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霍州市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界定与市直部门之间的执法边界,确定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法、步骤、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三)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电子屏、宣传栏及村(社区)公开栏,广泛宣传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信息,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的普遍理解和支持,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基层法治环境。
附件:
1.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2.霍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
联动机制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与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37号)文件要求,建立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总体目标
按照霍州市委、市政府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二、职责边界划分
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乡镇(街道)与各职能部门职责边界,厘清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职责权限。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三、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
市直各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处罚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各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各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对于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乡镇(街道)的,负责办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2.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乡镇(街道)后,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各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3.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4.案件移送应当以各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在过渡期内,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1.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各职能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街道)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街道)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各职能部门告知乡镇(街道)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街道)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街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街道)应向告知的各职能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信息共享制度
各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要充分依托乡镇(街道)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建好一体化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街道)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作出的与各职能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应按各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各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街道)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 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四)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1.乡镇(街道)与各职能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2.乡镇(街道)与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落实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综合性事项的协调权和督办权、对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奖惩的建议权。全市各级各部门应统一思想、共同行动,推进“吹哨报到”改革,着力增强乡镇(街道)统筹协调功能,以快速调动执法力量解决问题。
(五)执法协助制度
1.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各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各职能部门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履行职责应当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街道),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因办案需要查阅、复制相关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2.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对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3.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固定证据、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争议协调制度
乡镇(街道)与各职能部门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政府决定。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附件2
霍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协调执法事项,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根据《霍州市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工作方案》(霍办发〔2020〕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霍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经常性联系的有效渠道。通过交流、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进程。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协调、统筹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增强综合行政执法合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调整或增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收集各成员单位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工作简报,发布工作信息;
(二)汇总、整理联席会议议题并提交审定;
(三)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整理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四)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其他成员单位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形式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司法工作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和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例行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办公室于会前5个工作日通知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并进行初步协调,难以解决的、复杂的议题,经会议召集人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召集会议。专题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情况确定参加单位。
第七条 下列事项列入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范围:
(一)交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果,了解掌握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协调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三)促进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了解,协调处理综合行政执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在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分工协作问题;
(四)研究、探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五)其他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等工作,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九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办理情况应当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运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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