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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12-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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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19年5月20日原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霍市监局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建立健全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汾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

1.5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2。

2 应急指挥体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科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卫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霍州公路管理段、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霍州市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实际,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市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对本市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保护,配合调查;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件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护组、协调保障组、社会稳定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7个工作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吸收各乡(镇)、街道办指挥部人员和救援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4。

3 风险监测与防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通过对风险表征指标的观测,开展风险信息采集,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和管控;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和发现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舆情监控系统,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开展各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的收集、研判;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实时跟踪;建立动态监管网络,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检验信息互通共享,遇有异常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每年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4 风险预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布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三级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预警级别含义及措施见附件5。

预警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后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霍州市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霍州市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霍州市委报告。霍州市人民政府按事故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故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故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5.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视情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灾害发生: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封锁事故现场。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做好疏散、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3 启动应急响应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当事故发生不能控制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危害时,应将有关情况上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并申请启动“临汾市”市级预案。

当无法控制事故继续发展或抢救过程可能出现无法预计的灾难时,可请求启动山西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各等级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见附件6。

5.4 安全防护

(1)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装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

(2)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3)涉及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

5.5 信息发布

(1)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现场指挥部会同市政府负责新闻发布的部门拟写新闻稿,按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3)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取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正确引导舆情。

(4)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5.6 响应终止

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直至环境符合安全要求标准,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的隐患后,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确认危害消除,经市指挥部确认,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结果、及时总结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处置情况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应急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6.2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6.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6.4 恢复重建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损毁严重、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和先期处置队伍。

(2)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7.2 通信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应牵头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

(2)负责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7.3 后勤保障

(1)市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应急救援的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防护用品设施、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2)市人民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

(3)对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4 交通保障

(1)市公安、交通、公路、住建、铁路等相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

(2)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3)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7.5 资金保障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2)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6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

附件:附件1-6.doc

1.霍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3.霍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4.霍州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5.霍州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及预警措施

6.霍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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