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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霍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孝义市“12·15”盗采煤炭资源案件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46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山西省、临汾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案件教训,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以“零容忍”态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杜绝非法违法采矿引发的重大事故,确保我市矿产开发秩序安全稳定。
二、专项行动整治重点
(一)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等行为;
(三)利用洗煤厂、焦化厂、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存在露头煤的偏远偏僻地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1月25日前)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职能部门从即日起,利用1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滚动式、地毯式、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逐村、逐沟、逐矿开展全地域摸底排查,做到不留盲区和死角。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全面梳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卫片执法、上级督察、日常巡查、领导批办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无遗漏。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广泛收集各类问题线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件核实,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排查摸底情况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要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建立历史关闭、废弃矿井、非法勘查开采、有证矿山违法采矿问题台账,并经辖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背书,实行清单化管理。
(二)深入集中整治。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摸排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坚持立行立改和边查边改,逐一建立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项对账销号,做到该查处的从严查处到位、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到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肃追究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历史形成的关闭、废弃矿井要全面清查整改,坚决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六条标准”彻底关闭到位,同时设立永久关闭标识牌。坚决防止“大案小查”,对排查发现的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严惩重罚、顶格处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对越界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顶格处罚,该吊证的吊证;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深入排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中的“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线索;深挖彻查每一起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各乡(镇)、街道办要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将《霍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排查整治表》(详见附件)于2022年1月20日前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持续深化巩固(2022年3月25日前)
排查整治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2个月时间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前期排查是否全面、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查处移送是否到位、问责处理是否到位、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和“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问题是否深挖彻查、是否存在新的非法违法采矿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狠抓整改,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研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进一步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督察检查、有奖举报等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不断深化巩固整治成效。
市领导组将通过“时间随机”“地点随机”的双随机方式对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凡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应排漏排、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属地新发生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实行党政同责,严肃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霍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张可新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强强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 组 长:
张文林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闫会波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敬奎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张 峰 市公安局局长助理
成 员:
马耀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保平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永平 市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
段来友 市应急局党委委员
薛文斌 市能源局副局长
徐 宁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李海洋 国网霍州市供电公司副经理
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领导组成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闫会波(兼),副主任:赵保平、徐宁(兼)。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办: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辖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负责对本村范围内非法采矿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查处,查处合法矿山企业的超层越界行为;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市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组织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认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非法采矿坑口,报告市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取缔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关闭。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禁向非法违法采矿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沙霸”“矿霸”的黑恶犯罪线索及时查处。
能源部门:加强煤炭行业相关管理工作,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应急部门:加强对全市矿山企业以及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未经环评审批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供电部门:加强供电企业监管,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行为供电;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终止供电;依托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系统,对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不明原因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有明显异常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预警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各乡(镇)、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保护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宣传部门:抓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造势;通过各类媒介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检举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群治的社会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汲取案件教训,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立即行动,精心组织,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各部门按照职责,联合开展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好我市安全生产大局。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要牢牢扛起监管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多方协同,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形成强力震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公安、能源、应急、生态环境、电力等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通力合作、同向发力。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非法采矿的犯罪线索。公安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指定划分监管区域,责任明确到人,做到事前防范、提前预警;充分发挥科技监管优势,积极探索建立重点区域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对历史上易发、频发非法违法采矿的重点乡镇、村庄和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立体化监管格局,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全力维护好我市矿产资源秩序安全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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