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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霍州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分管燃气行业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教科局、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卫体局、市文旅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及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负责人兼任。
二、部门职责
1.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城镇燃气运营行业监管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城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城镇燃气输配管网设施设备以及城镇燃气经营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城镇燃气企业做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和燃气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2.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严肃查处城镇燃气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4.市能源局:负责全市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长输管道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农村“煤改气”工作。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天然气气源保障工作;组织编制长输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
6.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和盗用燃气等违法犯罪行为。
7.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和相关用地手续。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燃气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考核;依法对燃气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9.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行业使用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燃气设施中属于特种设备的储罐、气瓶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施工单位或燃气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对燃气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实施定期检验;负责对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管,对未经检验使用的液化气储罐进行查处。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审验。查处取缔无证及超范围经营的燃气企业和个人、经营站点、加气站。
1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办理燃气工程项目的立项、核准、批复、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
12.市财政局:落实财政资金投入,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13.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依规对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组织火灾事故扑救,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4.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教科、民政、文旅、卫体等部门:负责指导所管理的单位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5.各乡(镇)、街道办: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私自储存、倒装、经营液化气的行为和私接盗用管道燃气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好职能部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大检查。
16.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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