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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6-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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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城乡基础设施发展动力,统筹全市国有资源,做到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健全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发展投融资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现就关于打造霍州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对各种资产资源进行聚集、重组、运营,使城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化运行主体。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的资产经营收益,用于反哺城乡基础设施开发和产业发展,从而达到城乡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目标。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提升竞争力、培养自身造血能力,提高市场投融资能力。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围绕霍州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及产业配套发展需求开展业务,起到带动城乡基础设施可持续

发展作用,同时兼顾经济利益、环境和社会效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致力于发展成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者、管理服务的提供者、产业招商的服务者、产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者。

二、主体确定方式

为提高运行效率体现政府主导原则,通过霍州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向其子公司霍州市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原霍州市国投冯南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开发公司”)增资2亿元,授权城乡开发公司作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进行城乡基础设施综合建设运营。

其中,乡村振兴冯南垣示范片区建设项目作为霍州市乡村振兴建设的起步核心内容,由城乡开发公司投资建设并享有运营权与收益权。

三、充实资本,提高综合运营实力

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对于由政府支配的市场化经营业务,授权城乡开发公司经营并获得合理收益,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其做大做强。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广播电视、交通设施配套资产、广告牌、市属经营性用房、租赁租房、停车场等公共项目运营;

(二)土地整理业务;

(三)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四)其他依法可由公司经营的各类业务。

城乡开发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利用经营、租赁、销售、入股等多种方式盘活资源,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充实业务,提升多元经营能力

鼓励城乡开发公司积极从事城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产业发展建设,以市场化方式承担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职能,同时持续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探索业务拓展,提升多元化优质资产经营能力。

五、加大政策扶持,增强投融资渠道

市政府将加大对城乡开发公司的政策性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注入、税收优惠、资金奖励、政府补助、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流动性支持及特许经营等。城乡开发公司享受市域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等相关配套政策。

城乡开发公司通过提升自身实力和信用能力,提高公开市场融资能力,通过银行、证券、基金、上市等渠道为霍州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筹集资金。公司经营性资产收益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建设融资还款等合法用途,建设投资项目时序应当与资产实力及自身能力相匹配,避免过度融资、超前建设。

六、完善保障措施,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确保资金周转

城乡开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各职能部门款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拨付资金。

(二)资产使用年限

对于达到法定使用期限且依法可以续期的资产,由城乡开发公司享有优先续期或取得权。

(三)资金使用

对于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的各类资金,在市政府指导下,优先用于城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用途。

在客观环境无重大变化(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法律环境变化等),在霍州市财政可承受前提下,城乡开发公司可持续享受上述各项扶持政策,以上政府授权、扶持政策长期有效。

                        霍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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