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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霍州市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模板)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霍州市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单位 | 委托事项 | 执法依据 |
1 | 市城市 管理局 (16项)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
2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 |
3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 |
4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 |
5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 |
6 | 对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处罚。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
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 |
8 | 对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处罚。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
9 | 对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处罚。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
10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罚。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
12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13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14 | 对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处罚。 |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 |
15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16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
序号 | 委托单位 | 委托事项 | 执法依据 |
17 | 市农业 农村局(11项) |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18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
19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
20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条第一款 | |
21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
22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
23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 |
24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
25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 |
2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
27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序号 | 委托单位 | 委托事项 | 执法依据 |
2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项)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2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后未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30 | 对食品经营者不主动召回或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31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违反有关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
32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许可证、食品摊贩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
33 | 市自然 资源局 (4项)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或者挖塘养鱼。 |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
34 |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
|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 |
35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 |
36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 |
37 | 市文旅局(8项)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38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十五条、 四十四条 | |
39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
序号 | 委托单位 | 委托事项 | 执法依据 |
40 | 市文旅局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四十三条,四十九条 |
41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 | |
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复制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 |
43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 第十四条 | |
44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 | |
45 | 市水利局 | 对擅自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处罚。 |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
46 | 对未经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在河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处罚。 | 《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
47 | 市发改局 (1项)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48 | 市商务局 (3项)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49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
50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附件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模板)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向基层放权赋能,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霍州市×××××××单位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单位根据霍州市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将××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的××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权:
1.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对象行使行政检查权,并调查取证。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按委托执法范围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机关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机关应当组织受委托机关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执法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机关为受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四、受委托机关责任
1.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现无权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2.受委托机关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细化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好执法责任追究、罚没收入管理等要求,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3.受委托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行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须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到委托机关加盖单位公章。制作完成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及时上报委托机关审核、备案。
4.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机关应当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6.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机关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有效期X 年,自X年X 月X 日至X 年 X月X 日。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应依法将委托协议向社会公告。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附件:XXX单位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
XXX单位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具体违法行为(子项) | 实施依据 处罚依据 | 委托权限范围(处罚种类) |
1 | XXX | .XXX | XXX | XXX条第X款(项):XXX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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