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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霍州市地名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张可新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史 澎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郭惠民 市政府副市长
张强强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朱文平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主任
韩腊丽 市政府办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张 剑 市政府办副主任
高 峰 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市政府值守中心主任
张文林 市委编办主任
闫会波 市民政局局长
杨敬奎 市教科局局长
郭国彪 市工信局党组书记
左晓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尚海虹 市住建局局长
荀彦龙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斌 市水利局局长
段小刚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徐水林 市林业局局长
马四玲 市文旅局局长
李晋峰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段永存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周云龙 市能源局党组书记
杨俊峰 市档案馆馆长
杜燕忠 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刘 杰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贾香风 市气象局局长
朱朝晖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谷建荣 市邮政分公司总经理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闫会波同志兼任,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工作职责
(一)市地名委员会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市地名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市域范围内各类地名名称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负责市域范围内标准地名的检查督导、推广使用工作;发布地名信息,推广标准地名;制定保护措施,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地名,传承和发展地名文化;指导全市地名名称的收集整理、成果转化、信息入档,编纂地名工具书,开展地名咨询服务;指导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管理和维护;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监督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指导开展涉及地名命名、更名、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等地名管理工作的相关舆情监管、分析研判;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舆情应对措施和预案;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民政局(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负责上报上级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开展国家地名信息库常态化更新工作;指导推进地名文化建设;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及标准地图和地名出版物工作;承担地名委员会日常工作。
3.市委编办: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单位名称管理及变更、迁移资料的变动;负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地址登记;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教科局:负责会同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加强中小学生地名知识教育,指导地名正确读音;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工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管理及工矿企业信息收集;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交通标志、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用、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以及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中使用标准地名;指导监督任何项目在立项前使用规范名称,对城市规划中的道路、桥梁、公园等具有地理方位意义的项目,在规划时使用标准名称;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公园、游园的名称管理;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命名提交市地名委员会审核;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对小区、楼宇等建筑物交工时检查验收悬挂标准地名标志;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除城镇内道路、街(巷)外公路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公路、乡村道路、桥梁、立交桥等;配合地名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城市交通线、站的命名、更名标准,规范报批程序;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市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市农业局:负责涉及农业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市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等涉及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市文旅局:负责文化、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遗址设施地名管理;配合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配合协调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地名标准化有关工作;禁止使用大、洋、怪、重名称;配合协调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地名标准化有关工作;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项目主体审批时使用标准地名;禁止使用大、洋、怪、重名称;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市信访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督促群众信访反映涉及地名管理有关诉求和意见建议的受理办理工作;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矛盾风险,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责任。
17.市能源局:负责协助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管理;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8.市档案馆:负责指导地名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9.市委党史研究室:负责编纂党史、市志等文献资料时使用地名标准名称;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0.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机关办公区、住宅区、楼宇等建筑物的名称管理;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市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台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气象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邮政分公司:负责指导监督邮政快递业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配合协助开展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建立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为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参会。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以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和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市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主动研究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对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文件中提到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指社会公众使用、指位明显)进行地名规范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成员单位要固定联络员,加强沟通,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积极作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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