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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霍州市土壤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和《霍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土壤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
为扎实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临汾市土壤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要求,促进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定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上级考核要求。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安全利用保障效能,切实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扎实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土壤污染隐患查准、查清并整改到位。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从严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要求。突出对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加工行为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问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等制度,并依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根据当前工业企业关闭搬迁、转型发展的实际要求,提前主动服务,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做好拆除活动总结报告,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二)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3.依法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严禁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有机肥+配方肥”“绿肥种植+配方肥”等技术或应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严厉打击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要按照国家和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考核目标要求,制定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年度计划,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有针对性的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实际情况,对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临汾市农业农村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对工矿用地复垦的监管,原则上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禁止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6.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落实调查评估制度。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原用途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除外。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要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建立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单,及时调度更新,严格腾退地块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推动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质量抽查机制,促进调查评估质量整体提升。(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联动监管,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从严管控农药、焦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严禁规划学校、住宅等,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严禁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严禁办理土地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所有地块,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制度。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防范化解土壤污染风险。对于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对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原则上,“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在周边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后再投入使用。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现象的,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活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和信息化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调度协商机制,每季度调度分析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及早解决潜在土壤环境风险。严格落实《土壤污染及重金属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推进机制》,按时完成各阶段重点任务。(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计划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要提前规划,严格落实土壤污染调查制度,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或污染地块,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鼓励实施绿色低碳修复,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含易挥发扩散异味、恶臭等污染物地块为重点,强化修复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控二次污染。以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为重点,强化后期管理,综合采取长期环境监测、制度控制等方式,确保实现安全利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11.要积极谋划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推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及时做好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申报、录入、把关等工作,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下达资金项目进行跟踪调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监管执法
12.提升土壤环境执法监管意识和能力,严格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加大组织土壤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将土壤环境作为日常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摸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状况,提升企业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壤环境管理的各项要求,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分析土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违法线索、线索核查、案件办理反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以适用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重点建设用地违规开发利用清零行动。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定期梳理核实涉及“一住两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开发利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实现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有效保障土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重点建设用地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等土壤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范土壤污染风险,有效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按照本行动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统筹资金保障。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发挥资金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
(三)依法公开信息。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相关从业单位及个人的执业情况、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推进科普宣传。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和科普工作,采取网络媒体、新闻报纸、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社会有效监督,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土壤环境管理和技术培训,强化交流合作,努力提高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强化督察考核。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问题等土壤环境安全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定期调度相关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未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等约束性考核指标、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以及履职不到位导致约束性指标未能完成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实施约谈或督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霍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汾市地下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要求,推进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地下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上级下达我市的考核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围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因子、范围、程度、趋势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为风险防控、修复治理打好基础。2023年11月底前配合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双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型水源地补给区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地下水健康风险评估等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通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我市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与修复治理建议及清单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等单位配合)
2.开展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根据临汾市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在摸清闭坑煤矿及其矿坑水的分布、数量、矿坑水污染状况的基础上,重点调查矿坑水在参与地下水循环过程中或流出地表后的二次污染,包括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及其对居民饮用水源和水土环境的影响,进行矿坑水污染状况评价和分区,提出修复治理措施建议,为矿坑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提供依据,为改善周围居民生活用水条件、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基础。(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等单位配合)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3.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在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中,新建的地下水监测井产权归属为生态环境部门,并将其纳入监测体系统一运维管理,结合地下水国考点位、省控点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自行监测井等,重点针对地下水源目标开采层位和污染源周边浅层地下水,推动建立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地下水监测井的有关要求建设完善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井并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对于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要延伸监测下层相邻含水层水质。探索建立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与水位同步监测、同步评价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配合)
4.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管理。严格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管理,发现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下水国考点位,组织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于非地质原因造成水质超标的点位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对于地质原因造成水质超标的点位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或保持方案,方案要明确水质达标或保持措施、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稳定。(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配合)
5.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综合考虑水文地质结构、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地下水使用功能、污染状况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体系,分批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推动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2023年11月底前完成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初步划定,逐步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配合)
6.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产业结构等特点,逐步建立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施动态更新,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
7.落实地下水防渗改造措施。督促辖区内“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组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推动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对于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要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单位配合)
8.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结合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阶段性成果,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按照《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技术要求,有序推动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住建局等单位配合)
9.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持续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摸清底数,建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清单。对矿井、钻井、取水井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开采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对工程所有权人不明或缺失的,由市政府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按照临汾市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及退水的监测,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地下水回灌管理。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开采煤成气等产生的废水回灌地下的,经处理后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要求,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利用地热资源采暖优选“取热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层回灌”或“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技术,最大程度减少对土壤、岩层和水体的干扰,确保地下水水量不减少、水位不下降、水质不降低。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热水及回灌水质监测的监督,按相关要求定期报备。(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要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科技支撑、强化监管等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配合)
(四)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
13.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按照临汾市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平水期水质监测,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要求完成监测数据和结果报送。强化监测结果的分析与应用,针对水质异常点位,及时研判分析。(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单位配合)
14.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规范化建设。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要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确定为地质背景因素导致超标的水源,要提交地质背景判定材料;对确定为人为因素超标的水源,因地制宜制定人为因素超标水源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确保水源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局等单位配合)
15.加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力度。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有序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单位配合)
16.防范傍河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局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深入打好地下水污染治理攻坚战,成立霍州市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同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谋划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大配套投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推动建立财政引导、企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
(三)强化执法监督和考核督察。依法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格对照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检查督导,督促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及地热水、煤成气等采出水违法排污执法检查。加强对年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调度通报,对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的及时预警、督办。实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机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考核,对不认真履职、采取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察,必要时进行约谈。
主办: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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