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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函〔2024〕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盘活闲置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无偿收回霍州市大张镇经一路东、农贸市场北侧(面积2.3880亩,公用设施用地);霍州市大张镇北环路南、霍一中西侧(面积25.7025亩,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霍州市开元办李诠庄村幼儿园南侧(面积12.4377亩,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霍州市南环办龙口村(面积3.7628亩,公用设施用地)等4宗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实地核实,依法依规做好收储、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相关单位全力做好配合。
霍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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